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房屋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夏日炎炎的一个下午,年轻小伙吴A来到公证处接待窗口气急败坏地破口大骂“房产证写的我的名字,怎么就不是我的房子了……”,经详细询问得知,吴A有私人房产一套,该房产是祖辈自建的,当时先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登记的是祖母瞿某的名字,后房屋建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是吴A的名字,现吴A欲办理“不动产权证”(两证合一),但遭到不动产中心的拒绝,称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其祖母瞿某,但瞿某已去世多年,无法配合办理两证合一。 我处经与房管部门和土地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得知当时因历史原因造成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不一致,现为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经与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家人沟通,当事人可以向我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然后再办理两证合一手续。被继承人瞿某的丈夫和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瞿某共有三个子女,女儿是吴甲、吴乙,儿子是吴丙,其中儿子吴丙先于瞿某之前去世了,吴丙遗留有一子,即吴A,我们告知申请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瞿某的儿子吴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一子吴A,吴丙应继承瞿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吴A代位继承,后申请人吴A及两位姑姑一起来到公证处,并提交了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瞿某遗留国有土地使用权公证公证,我处经过核实被继承人死亡、亲属关系情况、婚姻房产状况并查询遗嘱平台后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吴A拿着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两证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开心的笑着说“终于放心了,再也不怕不是我的房子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孝诚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吴甲,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XX小区。 吴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XX小区。 吴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XX小区。 被继承人:瞿某,女,一九三五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湖北省孝感市XX小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吴甲、吴乙、吴A因继承被继承人瞿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瞿某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瞿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4、吴丙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瞿某遗留的财产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吴甲、吴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瞿某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孝感死亡。 二、继承人吴甲、吴乙、吴A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瞿X遗留的财产,包括: 坐落在孝感市X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孝城国用(97)字第X号。 三、据被继承人瞿某的继承人吴甲、吴乙、吴A称,被继承人瞿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公证遗嘱平台,未查询到被继承人瞿X的公证登记信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瞿某的儿子是吴丙;瞿某的女儿是吴甲、吴乙;其中儿子吴某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死亡,吴丙有一子吴A; 被继承人瞿某的配偶、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吴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瞿某的上述遗产,吴甲、吴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瞿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瞿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瞿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瞿某儿子吴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一子吴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吴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吴A代位继承,现吴甲、吴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瞿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的配偶及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瞿某遗留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益由其孙子吴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孝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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