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的精准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8年3月出生。2014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陈某用单刃折叠刀刺死前女友的新同居者;投入宜昌监狱服刑后,于2017年8月16日凌晨6:27就餐时,用刀片划伤罪犯李某的脖子。 刑期变动:2015年9月,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5年9月30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2017年8月,因狱内伤害他人,2018年6月16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故意伤害,并重新按死缓计算刑期。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方案制定的依据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陈某为家中第二个孩子,有个比他大8岁的姐姐,作为唯一的儿子,家中对其较为溺爱,致使陈某养成了任性、占有欲强、敏感、多疑的性格。 (2)社会经历:2004年至2014年,陈某的职业在居家务农和在宜昌市区打工之间转化。2011年3月前后,通过他人介绍与杨某认识,并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同年6月,二人共同租住西陵区某小区。2013年11月,二人因故分手,陈某搬离出租屋。 (3)身心状况:陈某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症状为:焦虑与抑郁伴发、自罪自责、认知扭曲等。 2.心理行为表现 心理测试结果表明,陈某比较聪明、感情淡漠、轻微变态心理倾向、内向,独立性较强、易冲动、自卑感较强、暴力倾向性大、报复欲强,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意识、同情心较强。 (二)教育转化方案 1.寻找主因,持续药物治疗。陈某性格有偏激、敏感、占有欲强等特点,精神方面患有无精神病性抑郁症:抑郁与焦虑伴发、认知扭曲。因为陈某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入狱之后对于自己杀害他人的行为无法正确认知,不能适应监狱改造生活、仇恨民警。像陈某这种性格扭曲、精神方面有问题的罪犯在监狱并不少见,因为心理问题导致的违纪现象较为突出,纯粹依靠监狱民警的教育引导作用甚微。陈某的判决书内表述其有无精神病性抑郁症,2018年12月25日,监内医院决定对其运用利倍酮和丙戎酸钠进行辅助治疗,随后再配合监区民警的关心引导,使得陈某情绪逐渐平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进行反思。 2.因人施教,多种举措破顽石。一是主动沟通,建立初步信任。综合陈某多年来的改造经历,为了让他轻装前行,监区提前做好以下工作:主动沟通,摆明态度。监区民警教育他:“我们不管你过去做过什么事,犯过什么错,那些都已经成为过去,监区民警不会再提起。在我们眼里你就是个新服刑人员,我们对你的印象从零开始。你刑期还很长,今后改造,希望你遵规守纪,同时也希望你相信民警,把民警当亲人,有困难如实反映,我们一定尽力帮助你。”通过反复表态,成功打消陈某初入监区的疑虑,同时也让陈某在监区的改造有了初步的方向;二是一视同仁,从新开始。在监区大会上,民警要求每名民警关注陈某的情况,不戴有色眼镜看待他,民警不主动提及其过去违反监规队纪甚至狱内再犯罪的问题,对罪犯小组也作出相关要求,避免揭露陈某内心深处的伤疤。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与适应后,陈某发现监区民警说到做到,没有民警和同改主动提起他的过往,其心中怕因过往会在改造生活中出现障碍的疑虑逐渐打消,对监区民警的信任开始建立。 3.关心引导,加深信任。一是劳动改造方面,陈某所在的病犯监区,相对之前的监区劳动量有所降低,劳动任务减轻有助于陈某精神状态保持平稳。二是在车间互监组,挑选一名年纪大、改造表现较好、狱内生活经验丰富、且与他关系较好的杜某与他编在一组,杜某经常和他聊天,放松他的情绪,取得较好效果;监舍互监组,安排监区年纪轻、性格好的罪犯与其互监。三是亲情帮教方面,监区民警经常和陈某亲属联系,引导他们如何与陈某沟通,对一些负面信息进行屏蔽,避免陈某受到刺激,在亲情会见、拨打亲情电话时多鼓励陈某,发掘其减刑需求。四是个别教育方面,民警通过闲谈交心方式了解陈某思想动态,并给他派发货、整理物品等临时任务,让陈某感觉到民警的信任。五是针对陈某富有同情心的特点,监区引导其照顾本组一名有自闭症的罪犯,对其帮扶行为经常表示肯定、提出表扬。

【教育改造成效】

上述措施的效果较为明显,在监区近一年半时间内,陈某无较大违纪行为发生,能够积极劳动,努力学习,处理好人际关系,主动参加文体活动。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虽然陈某离能够正常接受改造、积极迎接新生还有很长的路,但他现在愿意打开心扉,保持沟通的姿态,不淤积心结,表明监区采取的转化措施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监区将继续结合陈某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转化措施,帮助陈某巩固来之不易的改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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