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男,1944年7月13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因放火罪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5 年8月6日以(2015)赛刑初字第00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于2016年7月6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陈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通过心理测试等方法对其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依靠数据认定其再犯罪危险较小。现年75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系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情形。经调查了解,该犯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监狱委托乌兰察布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 2019年6月18日,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受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19年8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提请假释案,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并在分监区公示。 2019年8月12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2019年9月20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陈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1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陈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