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高中文化,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2019年8月7日交付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5日,罪犯李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证明该犯财产性判刑已履行完毕,该犯现服刑时间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二是湖南省湘乡市(该犯居住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三是考察该犯改造表现,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会后,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科审查。 1月27日,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条件,监区的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意见的审查意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9日,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罪犯李某符合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出具同意呈报意见的检察意见书。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26日,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