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男,1960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13年11月4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2013年11月20日,赵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妻子死亡,女儿已经出嫁,在外地居住。赵某一个人生活,靠经营承包田为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管理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经入户走访及入矫谈话,了解到其一人独居,且考虑到其缓刑考验期较长,犯罪类型为人身伤害型,鉴于管理风险,将其列为严管对象。经过三个月的日常管理教育,发现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遵守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其列为普管对象。在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了解到赵某患有严重胃病,且年纪较大,为他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社区服务,赵某思想稳定,表现较好。 (二)为赵某争取医疗救助,解决就医困难情况 赵某一人独居,身体健康情况较差,经常打针吃药,只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女儿经济条件也不好,不能提供经济帮助,其生活十分困难。2016年春节,连购买白面包饺子的钱都没有。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协调民政部门,为赵某争取临时救助款人民币300元。2017年春天,赵某经医院检查患有直肠癌。由于生活困难,无钱支付医药费和手术费,赵某一度非常绝望。司法所了解情况后,主动为赵某联系并协调慈善总会,争取到了慈善总会癌症救助资金项目支持,为赵某解决了全部手术、化疗的费用。赵某于2017年6月23日住进医院,并顺利完成手术。 (三)为赵某协调民政机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鉴于赵某患有重病,虽然申请到了癌症基金救助,但是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仍有很大支出,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女儿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治疗中乃至治疗后,生活仍存在很多困难。为彻底解决赵某后顾之忧,司法所再次协调民政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第四季度为赵某申报了最低生活保障,2017年末赵某领到了最低生活保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上述帮扶措施,解决了赵某医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使赵某放弃了破罐破摔、自暴自弃念头,对生活重新充满信心。同时也拉近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赵某的感情距离,直接促进赵某积极配合监督管理,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在一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中,赵某主动提出现身说法,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自己教育、关心和帮助的整个经历讲给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讲到动情处,泪流满面。社区服刑人员们听后,均深受触动,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爱心帮扶、真情感化的行为深深感动,纷纷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入矫时年纪较大,特别是患重病后,生活压力更大,看不到生活的希望。通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真诚的关怀、务实的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解决就医、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严格监督管理、悉心教育矫正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生活的信心,使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真切感受到了来成自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他的关怀,让他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进而转化成积极改造的动力,不但自己积极接受社区矫正,还现身说法,帮助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