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监狱罪犯娄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娄某某,广东省德庆县人,1980年9月10日出生,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广东省阳春监狱十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排查,罪犯娄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作为一名监区罪犯卫生员,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10次。同时,娄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80万罚金已全部缴纳,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罪犯阳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2018年10月,娄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同意将娄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广东省阳春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评估报告,认定娄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阳春监狱十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娄某某提请假释案。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娄某某在服刑期间内,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已全部缴纳判决罚金80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提请假释。监区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0月31日,广东省阳春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娄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娄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并结合广东省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娄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娄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 广东省阳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认为,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阳江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娄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讯罪犯娄某某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2月31日对罪犯娄某某假释案作出决定,认为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裁定对罪犯娄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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