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企业疫情期间不可抗力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荆门市一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的产品涵盖锂离子动力、储能电池、电池集成系统,广泛应用于新能源电动车、电动船和储能领域。在疫情期间,该公司加班加点生产红外测温仪专用电池;克服重重困难,筹集N95口罩和医用口罩;为我市疫情防控大力提供资金支持。 疫情期间,该公司代理人与我处联系,亟需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用于解决与合作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2018年年初,该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一公司(以下称深圳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深圳公司供应电芯,具体的交货时间和数量以深圳公司的采购订单为准。后续两公司又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及《质量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产品质保期自电池交付到货之日起40个月。2020年3月上旬,该公司收到深圳公司的函文,函件说该公司销售的电池在深圳公司印度市场客户端出现多项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端的通信基站无法正常使用。函件通知该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安排工作人员到深圳公司与售后人员一并确认处理客户端异常,否则视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情况是当时处于疫情期间,我市早在除夕当天就发布通告作出企事业单位出差取消的决定,而且当时湖北地区离鄂通道并没有打开,实施严格的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即使该公司想积极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解决问题,也是有心无力,不能出行。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处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及函件,立即登录政府官方网站,打印输出湖北省与我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相关通告,字斟句酌,仔细研读,当场为其草拟公证书,最后经该公司代理人确认之后,出具了两份不可抗力公证书。鉴于该公司在我市抗击疫情中作出的积极贡献,我处免费为其提供了公证法律服务。在后续的公司回访中,我处了解到正是由于该公司办理了不可抗力公证书,才使得两公司能够就延期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免除了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荆门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不可抗力 兹证明,二○二○年一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通告:从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零时起,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离鄂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荆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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