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照管对象张某,男,44岁,离异,江苏无锡人。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由于在戒毒期间表现优异,2018年获提前2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奖励。出所前与无锡后续照管工作指导站签订后续照管协议,并被确定为“千人工程”戒毒典型培育对象。 张某回到社会后及时到原入职的无锡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报到上班,但被原单位告知,由于张某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违法行为在先,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本人已在合同上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已于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张某坚称自己在戒毒所根本没有机会签名,合同签名系他人伪造,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几经交涉,原单位不予接纳采信,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对张某提出的维权行为始终采取冷淡漠视、置之不理的态度。2个月的交涉,双方一直无法建立畅通有效的协商,事态发展状况也与期望渐行渐远,张某陷入孤立无援、一筹莫展的困境中。 束手无策、万般无奈之下的张某,带着一丝希望走进无锡后续照管指导站,向民警叙述了事情发生的原委和无法化解的现状,希望民警能给予指点迷津,提供法律援助,最大限度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基本情况】
(一)劳动纠纷基本情况 张某于2005年入职无锡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5月张某解戒出所后得知,在没有被告知情况下,原工作单位在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张某要求回原单位上班遭到拒绝,要求出具《退工通知单》也遭到拒绝。为探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张某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个人档案中发现了一份非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原单位就是依据这份辞职报告,以“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对此,张某认为虚假的辞职报告非个人意愿的真实表达,原单位是在其不知情状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赔偿,存在明显违法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方案制定 由于社会对吸毒人员身份存在一定偏见,特别是解戒人员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发生矛盾纠纷、陷入生活困境等应急事件时,常常处于被排斥冷落、孤立无助、甚而陷入“无路可走”窘困境地,此时此刻往往极易引发解戒人员悲观气馁、沮丧失望等不良情绪,当一时难以找到解决路径,心理压力累积到一定程度,轻则可能导致情绪失控,增加复吸行为发生,重则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为解戒人员提供全方位后续照管服务,让解戒人员心无旁骛地适应和融入社会,对于戒治操守保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张某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民警直觉认为原单位在处置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张某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依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1.解读相关法律政策。查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相关条款,查找原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为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2.寻找解决问题合理路径。根据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向人社部门咨询了解,听取专业人员意见和建议,结合产生纠纷原因作出分析推断,争取矛盾得到切实化解。 3.与原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主动与原单位建立交流沟通和协调谈判渠道,做好各种疑难问题处置预案,最大限度争取双方达成一致结果。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尽最大努力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推动劳动纠纷问题圆满解决,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三)方案实施 1.紧紧扭住法律法规这个第一要务。 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基础上,民警主动向人社部门进行专业咨询,得到积极回应,根据事情原委和相关证据,人社部门初步认定原单位在处理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2.努力做好沟通交流这个第一基础。 依据人社部门的答复,民警带着张某对原单位进行回访,三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违规一事进行陈述,协商沟通过程中,民警指出用人单位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情况下,仅以一份非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作为依据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希望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张某相应赔偿。原单位则认为,即使在处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张某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单位据此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有理有据,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给予经济赔偿的理由。民警据理力争,即使张某因吸毒行为过错在先,但其情形是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属于不可抗因素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隔离戒毒”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单位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围绕张某诉求,双方在四个多月历经十余次沟通协商中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用人单位态度依然故我,没有丝毫改变,沟通协商途径陷入僵局。 3.自觉抓好稳定情绪这个第一大事。 面对长时间沟通协商毫无结果的结果,张某感到极度失落,情绪几欲失控,扬言要用极端手段报复原单位领导,民警在给予严肃警告提醒不能意气用事同时,及时给予安慰鼓励,并提供《退工通知单》,便于其及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续缴社保医保等以稳定情绪,并承诺不管维权道路有多漫长多艰辛,一定陪伴走在维权道路上,直到有结果为止。 4.积极落实法律援助这个第一责任。 在做好安抚情绪的同时,民警积极协助张某收集原单位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向无锡市司法局领导作了专题报告,得到积极支持。经市司法局协调联系,确定由张某向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过与见面会谈、了解情况、查看证据、分析风险,最终决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问题。 (四)实施成效 专业律师的介入加快了问题解决进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在依法受理张某劳动争议仲裁后予以开庭审理,在经历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后,双方同意进行庭外调解。最后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主持下,经过双方几轮协商谈判,原单位最终同意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给予张某人民币28797元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当张某拿到赔偿款后动情的说“如果没有指导站民警和司法局给予的法律援助,我的合法权益肯定是遥遥无期没有结果,今后我一定以行动报答你们报答社会。”
【案例思考】
从张某维权案例具体情况分析,原单位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漠视、对解戒人员歧视是该维权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张某法制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不善于表达合理诉求等个人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加大普法宣传,把学法用法作为“第一任务”。 作为社会特殊人群,解戒人员大多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弱,遭遇问题纠纷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行为方式,导致问题处理更加复杂,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作为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法制观念,要将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纳入回归适应期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培训等手段,切实增强法制意识,熟悉解决劳动合同、医保低保等争议的基本形式、方法和路径,提升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二)锁定问题清单,把法律援助作为“第一靶向”。 由于劳动合同维权过程往往复杂漫长,时间和精力成本较大,加之社会对于吸毒人员身份界定上的偏见等原因,使他们的维权之路往往异常曲折艰辛。为此,后续照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帮助解戒人员维权的工作机制,积极利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优势,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鼓励照管对象通过寻求法律帮助获得及时、快速、有效的各项帮扶服务。 (三)牢记四项理念,把后续照管作为“第一目标”。 遭遇重大事件是诱发解戒人员复吸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触点,当其陷入困境,而个人力所不能及,如果又缺乏社会支持救助,极易引发思维混沌错乱和理性行为的无所适从,进而产生自信丧失、意志消沉、被社会抛弃等悲观消极情绪,如果处理方式不当或个人把持不住,就可能加大复吸行为的产生,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此时,后续照管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引导、教育、帮扶、服务”后续照管工作理念,及时介入并伸出援手,帮助照管对象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问题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