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重庆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铜梁区某镇开展古镇街面外立面改造工程。某镇居民黄某某认为其房屋因外立面改造时施工方未按协议要求施工导致其房屋处于危房状态,不能放心居住,多次找重庆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吵闹,要求解决。涉事业主黄某某要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重新修缮,采取加固、支撑等方式以达到安全的效果,不影响日常使用要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同意业主的诉求,辨称其在接到业主投诉后,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所属的施工方没有违规行为、施工没有发生以次充好情况、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由此某公司推定,该业主房屋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纯属年久失修造成的,并非公司开展外立面改造工程的缘故。针对黄某某的说法,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不认可,也不愿意赔偿,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仍向黄某某并提出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后根据情况予以解决。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纠纷一直协而未决,5月8日,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业主方黄某某双方邀约到重庆市铜梁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员范某等分析案情。调解员认为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外立面改造工作,是关系全镇乃至铜梁全区发展的重点工作,为避免矛盾激化以及避免因为纠纷久拖未决进而发酵产生大的社会负面影响,防止因为房屋安全问题造成人、财、物受损害,必须马上进行调解。 调解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掌握情况,调查黄某某房屋受损的原因和状况。经过现场查看和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黄某某位于某镇顺城街的房屋,属于在2013年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古城保护发展项目建设规划首批外立面改造项目,根据当时的外立面改造政策在对该房屋改造时只对其房屋正立面和房盖进行了修复,未整治后立面,加上其房屋本身就有不同程度倾斜,因此,在外立面修复之后,黄某与就提出对该房屋进行改造,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进行改造。此后黄某某一直以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做到完全排危,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进行整改,曾多次上访。2014年12月15日,在当时镇长主持研究安居立面改造遗留问题专题会上,经研究决定暂缓对其房屋的整治,纳入某街背立面改造一并处理,当时因某街背立面改造某楼至某桥段危房住户未自行排危,暂缓了实施。黄某某知晓后,从2017年1月起又开始不断上访,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彻底整治。 调解员经过调查后,针对调查情况提出:首先,黄某某房屋已经有了安全隐患,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其次,房屋形成如今状况,究竟是因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还是自身房屋年久失修原因,应该要分析清楚。若是质量问题造成的,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目前双方对房屋受损的原因不能达成共识,调解员遂建议双方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鉴定,而后依据鉴定报告进行调处。 此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业主黄某某沟通一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检测,而后再根据情况由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的后续施工。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资料:一是房屋继续倾斜,且倾斜严重,柱底与柱顶倾斜严重的大约30CM;二是木方退榫严重,梁柱结构部分损坏,有的屋梁下榻,主体框架严重变形;三是墙体开裂严重,有的缝隙约有10CM。该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鉴定为已属D级危房。房屋损害与外立面施工无关。为了评估检测机构鉴定的客观公正性,调解员又找到涉事双方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认为检测报告是公正的、合理的、恰当的。同时,涉事双方也表示了接受和认同。 据此,调解员明确了当时外立面施工未对黄某某房屋造成影响,向黄某某不应要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完全责任。不过,黄某某又找到了新的依据,按照外立面改造房屋合同的规定,由承建房屋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修复加固,因此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该对安全隐患进行修缮排除。 2018年5月18日,镇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明确了根据检测报告表述,黄某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主因并不是因为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直接造成的,然后调解员表示,黄某某其房屋外立面的改造是某旅游有限公司负责的项目,经查阅房屋外立面改造项目合同中明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约定,同时,鉴于业主申诉的持续性,且需由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修缮加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调解员对黄某某房屋排危改造提出两种意见。意见一:由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加固修复改造;意见二:由业主黄某某自行修复加固改造或委托他人予以修复加固改造,黄某某提交预算费用方案,某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核算同意后支付给黄某某。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18黄某某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调解协议: 1.黄某某自行对其房屋进行修缮加固改造。 2.黄某某必须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中提出的“四原”原则,原基础、原面积、原结构、原风貌,施工安全自行负责的约定尽快进行施工。 3.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黄某某提出的预算经费支付后,黄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索取其他补偿费用 4.修缮完工退场后,业主黄某某不得再因此事向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其它要求。
【案例点评】
随着区域发展建设的大步推进,征地拆迁、项目改造,随时都有可能触碰到部分群众的利益,同时在不同程度上会引起遗留问题突发,从而会不断的引起涉及利益诉求多样,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致使安全稳定的压力很大。某镇调委会调解员在调解处理此案中,本着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运用法理说服、情感感化等方式耐心疏导,立足推进工作、确保维护涉事双方合法利益,最终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进而化解纠纷,树立了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服务群众、热心调解的正面形象,也受到了当事人双方及周边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