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1964年12月10日生,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已赔付并签订民事赔偿协议)。刑期起止为2012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于2015年12月9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14日止。于2013年4月16日送入镇赉监狱服刑,2017年7月5日转至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集体评议。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监区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对王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王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从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得积分2848分,表现较好,获得表扬四次,一致同意给予王某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王某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王某某呈报假释。由监区长办公会通过后,将王某某的假释初始卷宗报监狱刑罚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监狱刑罚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王某某的假释案件卷后,通知王某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王某娟是王某某的妹妹,1973年1月10日出生,家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老龄委干部,家里有住房和经济来源,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确认保证人王某娟符合保证人条件。然后刑罚执行科向保证人王某娟居住地司法局发了调查评估意见函,评估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司法局进一步帮助确认保证人王某娟的资格是否具备,保证人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刑罚执行科将收到的保证人王某娟所在地伊通县司法局出具的(2017)伊司社矫评字13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最后评估意见为:同意王某某假释并进行监管,可以对王某某在本地适用社区矫正。确认评估意见书无异议后将其装入假释卷宗作为证据使用。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将卷宗进一步审阅后,科务会进行研究,同意后由科长签署意见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三)呈报与提请过程。刑罚执行科审查结束后,将假释卷宗提请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时邀请驻监检察室及监狱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检察官发表检察意见,执法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将王某某假释情况在宁江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并将案件材料报检察院审查,主要包括王某某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表扬数、积分数、剩余刑期等)。检察院审查通过后,报送监狱评审委员会将案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王某某假释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后,将案件提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7日,对吉林省宁江监狱呈报的王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裁定结果:对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7月14日止)。释放前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被假释王某某进行回归社会教育,送达假释犯人告知书:一是告知被假释王某某接到裁定后,一周内到伊通县司法局报到;二是对王某某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教育;三是教育王某某服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按当地矫正部门的要求进行参加学习、劳动等项活动;四是教育王某某不遵守矫正部门管理的危害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