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系农民工,经南京某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安排进入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与陈某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2019年9月,陈某在公司搬装废铁时从货车上不慎跌落,导致颅骨、颈椎、胸椎等多处骨折。 由于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且不配合工伤认定,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3月,陈某到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驻点工作站值班人员裴光中律师进行了接待。在得知用人单位既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之后,裴律师告知陈某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耐心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流程和所需材料。后陈某准备好所需材料到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裴光中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仔细核实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多次与陈某见面沟通,迅速整理案情、理清办案思路。2020年4月,承办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立案受理。在此期间,承办人积极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沟通,成功说服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这大大缓解了陈某的生活压力。 仲裁庭审过程中,承办人紧扣案件争议焦点,指出陈某提供的劳动主要为在公司租赁的场地中卸货、进行废旧物资回收,该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对陈某进行工作指示、日常管理,并发放工资,应当视为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有理有据。仲裁委支持了承办人和陈某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后,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于2020年6月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办人再次接受指派,出庭积极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公司认为其从未与陈某有过行政隶属关系,陈某从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陈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劳务合同的相对人,且陈某受伤后张某已经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双方再无任何法律纠纷。对此,承办人从劳动者从事的业务内容、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情况、工资发放的约定和形式等方面对公司的主张逐一辩驳,多角度多层次阐述了陈某各方面情况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公司再次不服判决结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收到上诉状及开庭通知后,陈某请求继续指派裴光中律师代理其二审的诉讼。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做好充分准备,为应对二审公司可能提出的新问题再次与陈某当面沟通交流,完善事实细节,形成完整的逻辑链和证据链。二审过程中,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缺乏证据支撑。法庭对争议焦点进行细化,询问了用工主体的约定、工资的计算方式、张某的部分转账性质等详细问题,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全面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与陈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接受公司的指挥,从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安排的有偿劳动,陈某向公司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终审判决下达后,陈某在承办人的指导下,凭劳动仲裁裁决书和一审、二审判决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到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于2021年6月被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等级八级。2021年7月,承办人再次接受法援中心指派负责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两个阶段审理后,用人单位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最初的完全否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任何工伤待遇到现在愿意全额承担医疗费用,并同意给付陈某一定的补偿。双方本着化解纠纷与矛盾的原则,经过反复协商,于2022年1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之外,另行一次性当场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8万元。至此,在历经2年时间和10余次调解、庭审后,本案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农民工在务工过程发生工伤事故,通过一系列诉讼手段,最终得以顺利维权的案件。本案经历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所能遇到的全阶段的仲裁、诉讼及相关认定、鉴定程序,这也使得案件的承办周期达到近2年的时间。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安抚受援人焦急等待的情绪,及时向受援人释明案件存在的难点和案件需要经历的阶段周期,从法理上予以解释,从情理上予以关怀,另一方面沉着应对、尽职尽力,制定诉讼方案,完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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