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85年12月17日生,文盲,捕前务农,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于2015年3月2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5年6月25日被送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余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余某某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对该犯假释后的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出具“建议列为一般帮教对象”的综合评估意见;织金县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出具“罪犯余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综合该犯的改造情况,分监区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假释。 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六监区认定罪犯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由于该犯所犯罪行属于强奸罪,根据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审理假释案件要求,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案件,提请假释时必须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意见。经查阅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的相关材料,在法院判决前,该犯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结合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形来看,判决前达成的谅解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已作从轻处罚,服刑后提请假释需要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意见,以避免假释后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罪犯本人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刑罚执行科在审查罪犯余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时,既充分考虑罪犯余某某家庭情况,如该犯父母年龄较大,父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妻子自该犯服刑后就离家杳无音信,家中三个孩子及一切事务由母亲一人独自照顾,又综合考虑了该犯犯罪情节及在狱内的改造情况。为此,监狱积极与该犯家属、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及村委会沟通联系,多方共同去找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谅解相关事宜。因前期罪犯余某某已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谅解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在司法机关调解下,被害人及其家属充分考虑到该犯家庭情况及改造情况,作出“余某某家人多次主动向我及家人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鉴于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加之家庭特殊,对于余某某此次申请假释一事予以谅解,同时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的谅解意见。最后,通过罪犯余某某家属及相关部门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协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在取得谅解意见书后,刑罚执行科认为六监区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六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各监区及会见室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检察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余某某假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0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余某某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余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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