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迟某死亡补偿协议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市某公司职工迟某自20XX年X月XX日入职该公司,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 X月XX日迟某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照顾去世员工家属生活,向死者家属支付一次性慰问金共计X万元人民币。死者家属对该款项表示接受,无异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协议书进行公证,事情紧急,死者尸体冷冻已经XX多天了,着急出殡,该公司为解决这个事情也耗时多日。公证经初步审查,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及时了解了双方的情况,迟某未婚无子女,迟某的父母健在,公证员对双方拟要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双方表示认可。除此之外,公证员告知协议的条款需要双方自愿共同遵守、并且签订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双方均知悉签订本协议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和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机构及时受理、审批、出证,双方都非常满意,领取到公证书后该公司及时及时将慰问金转到死者家属账户,死者家属也放心的为迟某出了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黑X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 某石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迟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迟某甲、王某于二0XX年X月XX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订立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X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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