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梅某与赵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吴忠市红寺堡区某村村民赵某要搭建彩钢房,家里人手不够,请邻居梅某帮忙,梅某负责彩钢房的焊接工作,在焊接彩钢房顶时,梅某脚底未踩稳,从彩钢顶摔下来,头部着地严重受伤,当时人昏迷不醒,头部血流不止。赵某立即拨打120,医院接诊后,医生对梅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医生诊断梅某头部内有瘀血,要进行开颅手术,情况紧急,医院当天晚上就对梅某做了开颅手术,术后住院十九天,办理出院手续,梅某就回家休息。随后于2018年2月28日梅某又到医院做复检,复检后又要对其头部进行恢复手术治疗,术后又住院十三天。出院后,梅某家人找到赵某家里,为梅某讨说法,要求赵某赔偿梅某医疗费用及误工等费用共计10万元,经多次与赵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9日,当事人梅某找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下简称乡调委会),乡调委会征求另一方当事人赵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主要是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赵某只愿意给予梅某5万元作为补偿,但梅某一方坚持要求赔偿1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乡调委会组织调解员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制定调解预案,随后,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调解员也向双方解读了《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同时也提到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出赵某与梅某在本次责任事故各自的过错,通过法律宣讲使赵某认识到梅某干活过程中虽然是他自己不小心摔下受伤,但事故是在他家发生,且是他请梅某帮助干活,所以于情于理于法他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紧接着又给梅某一方讲解《解释》等具体规定,调查了解到赵某并没有出现在当事人受伤情况下而置之不理的问题,而是及时拨打120进行抢救,且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和其家属果断送往宁夏某总医院救治,治疗及时,故梅某恢复也较好。故调解员告知梅某,赵某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劝解梅某合理索赔,作出让步,梅某表示接受。在调解员的多次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下,双方结合法律规定和各自情况,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9日,双方共同到乡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 1.赵某一次性向梅某赔偿人民币8.4万元,当场履行。 2.双方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履行各自义务。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案例点评】

双方因发生一起意外的事故而发生矛盾。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乡调委会。针对本起纠纷,调解员抓住矛盾症结,以案释法,并指出双方的过错,积极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的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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