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系龚辉祖于2010年12月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律师执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存在违反规定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卷管理混乱遗漏缺失情况严重,未按规定将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全部如实入账,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多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吊销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421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9日,金华市司法局对龚辉祖律师对律所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以上违法行为属实,龚辉祖律师作为律所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2018年4月11日,金华市司法局对龚辉祖律师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司律罚决字﹝2018﹞第2号 被处罚人:龚辉祖,1973年10月03日出生,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3307199910861518。 2018年1月9日,本机关对龚辉祖律师对律所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系龚辉祖于2010年12月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律师执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存在违反规定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案卷管理混乱遗漏缺失情况严重,未按规定将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全部如实入账,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多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浙江省司法厅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吊销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执业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42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龚辉祖律师作为原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于律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龚辉祖律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龚辉祖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