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一位学生模样的女孩焦急地走进了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大厅。当日值班的律师经了解后得知:女孩姓杨,外地人,现年19岁,今年7月刚中专毕业。据杨某自述,其在5月时经朋友介绍到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称某公司)面试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杨某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合作期限一年,期满符合条件可续约,收入按当月参与团播的账号获得的虚拟礼物总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因合同长达17页,加之涉世未深,杨某对合同中关于工作任务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并未重点关注,签约前也未征求家人意见。 杨某工作不足两月,因觉得公司的《直播行为规范》、《视频拍摄、作品上传及管理行为规范》等规定过于严苛,且公司在合同之外额外提出了一些工作要求,致使工作任务很难完成,便口头向公司负责人表达了离开公司的意愿后,即停止了网络主播工作。杨某工作期间累计获得收益2.2万元。 8月的某一天,杨某收到了某公司的《律师函》和某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参加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载明:某公司请求解除与杨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并请求裁决杨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20万元。吓得六神无主的杨某经人指点后,忐忑不安地走进了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寻求帮助。 当日值班的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耐心解答了法律咨询,提出了专业法律建议,并向杨某宣传了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杨某表达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愿望,于是,在律师指导下,杨某适用告知承诺制完成了法律援助申请提交。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杨某离职后至今未找到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其经济状况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时,杨某与某公司间系劳动争议纠纷,其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也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甜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后,依法向仲裁委提交了代理意见: 一、某仲裁委员会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而本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间虽签订的是《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合同》,但并非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而实为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1.根据合同附件二《艺人行为规范》可知,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杨某规定了劳动时间、劳动内容、请假/考勤制度、劳动纪律等要求,说明某公司对杨某存在工作上的管理。 2.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报酬数额、比例,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报酬发放,在此过程中杨某并未处于主动、平等地位。 3.合同约定,杨某除参加公司组织的直播外,不得参加其他演艺活动,直播设备由公司提供,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公司指定,杨某对工作并无更多支配权。双方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管理、从属性特点。且杨某的直播及线下活动均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应系劳动合同关系。 二、杨某不应支付违约金 1.因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导致杨某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约定,杨某只需在公司安排的平台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自然日,不低于26天/自然月,累计不低于156小时/自然月,不足1小时的不计入有效时长。但公司擅自改变规则,在合同之外要求每天必须接受打赏礼物1000元以上,达不到金额须加播2小时,此外,还要求每天完成50条私信,加5个以上的微信号,并选择其中一个微信号通话30分钟以上或50条精聊,以邀请人看直播打赏,同时还要求每天从8点钟开始工作。杨某因无法完成合同以外的新增要求,才不得不选择离职。 2.作为公司负责人之一的丁某曾承诺杨某,提前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杨某签订合同时曾专门就合同期内离职的违约金问题询问负责合同签订的丁某,其承诺无需支付违约金。 3.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为杨某提供推广宣传、平台资源、专业设备,并对其进行演艺指导及培训等。但杨某工作期间,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相关培训指导,也未进行直播宣传及人气提升运营投入,仅提供了一台直播所需的电脑。加之杨某的停播既未影响公司形象,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此外,杨某履约期间仅获得2.2万元收益,现某公司要求20万元赔偿的金额明显过大。 案件仲裁审理期间,为尽可能地减少受援人诉累,最大程度地维护其权益,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某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沟通、协商,表达通过和解解决纷争的愿望。经过努力,当事双方最终于9月18日达成和解:1.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合同》;2.杨某支付某公司解约赔偿金3.3万元。 9月21日,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并自行承担仲裁费用。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协议相对人之间的合作方式更多元,法律关系也不再具有唯一性,需根据双方权利义务折射出的“合作关系”本质予以认定。本案中,受援人与公司间虽然签订的是《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合同》,但《合同》中规定了劳动时间、劳动内容、请假/考勤制度、劳动纪律等要求,报酬也由公司法定代理人进行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同时,受援人因法律意识不强,与公司间约定了过高数额的违约金。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才很好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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