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位于XXX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施工面积118平方米,总价款198 000元,工期75天,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到2022年3月10日。装修款分期支付,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首期款39 600元,被申请人入场施工,但是截至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仅仅完成部分施工,施工造价约15 000元(具体金额可鉴定后确定)。鉴于被申请人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工,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但是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特此根据《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第22条的约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解除《室内装修施工合同》;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装修款25 000元,并赔偿申请人5 000元;3、本案的仲裁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案涉项目在施工前,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与申请人进行确认后,多次进行项目调整,造成施工工序延长,在正常施工及春节停工的状态下,后续整改按照工期约定,已完成相对工期要求节点时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后续由于施工项目及增减项目,申请人不予确认,造成施工停工。且施工增减项目单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申请人均不予认可。故下达催款通知单及工期顺延单,申请人也曾多次找我方协商相关费用的问题,现申请人造成施工项目无法进行,并且给我方也造成重大损失。
【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量实际发生多少,工程造价多少,是否包含增量,是否需要鉴定?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于X年X月X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装修款XXX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 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和建议】
(一)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的确认,若双方提供了合同和预算单,仲裁庭可以以预算书的相关约定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与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对于已完工程量中是否包含增量问题,如果可以与双方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达成一致,仲裁庭就可以针对该问题进行一个妥善处理。但假如双方争议较大,仲裁庭无法判断,则看双方是否申请对于工程量进行鉴定。本案中因申请人未对预算书进行签字确认,但对于工程量予以认可,故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仲裁庭予以同意,鉴定机构以市场规定的标准来鉴定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已完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造价。若存在预算书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释明不应当按照市场标准来鉴定,而是应当以预算书约定金额为准。 (二)对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有一个问题就是申请人主张违约损失,但没有提出具体损失的证据,申请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仲裁庭依据原定工期延误时间对违约责任进行估算。案涉装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为75天,自合同约定之开工日截至解除之日,实际履行51天,但被申请人仅完成前期拆除、水电施工工程。前述已完工程部分仅仅是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基础部分,该部分工期结合总工期的布局及装修惯例通常应在7天至14天内完成,故逾期天数为37天至44天。按照合同15.6条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工期延误损失金额为3 663元至4 356元(198 000元×0.5‰×逾期天数)。仲裁庭酌定被申请人因违约应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 000元。此项处理是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守约方利益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