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袁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袁某新系袁某之子,袁某昆、袁某恩、李某某之父,回族。2014年3月27日4时,袁某新因头疼、恶心、呕吐等到河南省济源市某医院门诊部就医,经门诊CT头颅检查,以“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收入该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同年3月28日9时10分至当天下午2时30分,医院给袁某新实施左侧脑室钻孔外引流术+枕下减压术+气管切开术,手术后袁某新处于持续昏迷状态。4月1日12时,袁某新脑室引流管突然有新鲜血液流出,同时呼吸困难,12时05分,袁某新呼吸停止,医方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和持续多巴胺泵入,但直到4月2日零时,没有任何效果,袁某新出现四肢肌力0级。医方多次告知家属,袁某新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劝家属放弃。家人经协商,同意将袁某新呼吸机停下。 袁某新英年早逝,给袁某造成晚年丧子之悲,给袁某昆、袁某恩、李某某造成幼年丧父之痛,家人认为这纯系医方延误治疗、错误处置病情所致,对此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则认为对袁某新进行了适当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所以拒绝赔偿。此时,有朋友为袁某介绍了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 刘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稳定袁某情绪,告知其围堵闹访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有可能因过激行为触犯法律,然后基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专业性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1、告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般诉讼程序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2、告知其尽快到医方病案室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 3、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必须经司法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专业鉴定,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结果不确定性以及诉讼成本高昂,一般家庭往往难以承受,故建议袁某向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袁某根据刘律师的建议到医方复印了客观性病历资料,同时,也经过申请获得了法律援助。在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袁某要求指派刘律师为其法律援助律师。虽然医疗纠纷案件程序复杂,办理难度大,但为了不辜负袁某的信任与坚守扶危济困的执业理念,刘律师义不容辞接受了指派,担任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 承办人查阅了袁某提供的客观性病历,发现医方隐匿了一部分,没有为其提供全部病历,而隐匿部分病历很可能影响对医疗行为的判断。承办人为袁某开具了医方应提供病历的清单,建议其到医方病案室复印。在咨询了专家意见,并详阅全部病历后,承办人建议受援人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由于袁某新生前有三次婚姻,死亡后留下三个子女均是未成年人,其父袁某又早年再婚,原告诉讼主体身份复杂。本案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统一参与诉讼,而袁某新三个子女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人,很难协调诉讼行为,有可能影响诉讼进程与结果。根据承办人建议,袁某将三个子女的监护人意见集中起来,统一委托袁某为全权诉讼代理人。原告主体问题解决后,承办人为袁某代书起诉状,并整理证据材料,到法院协助其立案。 2014年8月11日第一次庭审中,医方提供了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原告一方对证据质证后,当庭要求对于立案前没能复印的主观性病历进行复印,但遭到被告医方的拒绝,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患者一方只能复印客观性病历。对此,承办人据理力争,认为既然作为呈堂诉讼证据就应公开,既然公开就能复印。最终,法官支持了承办人的要求,后来就是这份主观性病历的记载为原告一方提供了医方过错的关键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援人作为原告一方当庭申请对医方诊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专业鉴定。经原告、被告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了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鉴定机关,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如期组织专家对该案进行听证并听取医患双方意见。 就在承办人信心十足地等待鉴定结果时,鉴定所致电受援人索要住院期间的CT影像资料并称如不提供将无法鉴定,法院也多次向其催要,但受援人称CT影像资料全在医院,自己无法提供。为了摆脱被动,承办人查阅并提供了应由医方提供CT影像资料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案例。最终,法院将举证责任归于医方,但医方立即提供了住院期间袁某领取CT影像资料的签字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承办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指出,CT影像资料属于住院病历的一部分,应当保存30年,且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规定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等)应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承办人向法庭提供了这些法律依据后,医方明显感觉案情发展对其不利,主动向法庭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但法庭委托的三家鉴定机构均答复说没有原始的影像资料无法判定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因为病历中的报告单是医生的主观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于是法庭征求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双方均同意不再鉴定,由法庭依法裁决。 2015年4月14日,法庭再次组织开庭。承办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的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司法鉴定不能的责任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方辩解已将影像资料交与患者,不能鉴定的责任应由原告一方承担。最终,法庭完全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756292.39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专业性非常强,诉讼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受援人提供纠纷的有效解决方案至关重要。承办律师每当遇到棘手问题,都凭借自身专业水平与学习能力,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了医方需要承担推定过错的依据,最终出色完成了案件办理工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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