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201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对其居住地进行核实,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进行核实。 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居住地核实的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大兴区司法局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调查及居住地核实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委托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辅助司法所对被告人刘某开展社会调查,专业社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下走访了刘某本人、监护人其妻、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前往瀛海派出所调查了解刘某相关情况,并制作了相关的调查笔录。在如实记录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刘某基本符合参与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报告,并于2016年12月25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月10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月10日,刘某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报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按照《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刘某加戴电子腕表,采集指纹,办理网上网下登记,进行初始接收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基本规定并书面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协管员、其妻等人组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意见的活动。审前社会调查为被告人、罪犯公正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重要依据。司法所在专业社会组织司法社工事务所的协助下,通过入矫前社会调查,对刘某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性格特征、社会反应、悔罪表现有了全面了解,为对其有针对性开展社区矫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第三方社会调查组织某司法社工事务所的介入,为科学、中立出具调查评估报告起了至关重要作用。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办理报到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为刘某开展入矫接收宣告、报到接收宣告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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