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段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段某某(化名),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邓州市。 201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2015年8月4日,段某某到邓州市司法局报到,由龙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段某某社区服刑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到所报到,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随着社区服刑时间增加,2016年春节过后,龙堰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服刑人员段某某态度懒散、做事敷衍,擅自更换手机号码,多次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甚至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学习活动,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2016年3月30日,司法所发现段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后,组织工作人员多次到段某某所在村委会和邻居处了解情况,因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也联系不到段某某,一直查找未果。龙堰乡司法所在村委会下达书面公告,并将书面公告委托村委会干部转交其亲属,责令社区服刑人员限期到司法所报到。4月7日,段某某在其堂哥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并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段某某在市区没有正当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和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交往。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段某某不再误入歧途,督促家人和帮教成员协助管理,重新确定定位手机号码,告知不得私自更换,并对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两次,每周必须电话如实汇报活动范围以及思想动向。 2.虽然经过教育,但段某某变化不大。在4月、5月多次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定位手机关机,有脱管风险,龙堰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小组商定后,先后两次提请邓州市司法局给予警告,邓州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于2017年4月6日和5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段某某警告。 3.在两次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对段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两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服刑人员段某某当时也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在给予警告后的一段时间,表现还算可以。但随着社区矫正期即将结束,段某某又放松了自我要求,依然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点名,也不及时汇报思想和活动范围,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催促后还敷衍找借口,搪塞司法所工作人员。鉴于社区服刑人员段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认罪态度极不端正,且屡教不改,龙堰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矫正成员商议后,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段某某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决定提请公安管理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5月12日,龙堰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段某某依法治安管理处罚。2017年5月16日,邓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邓州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决定并报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2017年7月31日,邓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百元。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虽然段某某缓刑考验期将于2017年8月3日矫正期满,但因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等待他的将是严厉处罚。2017年7月31日,段某某由邓州市公安局龙堰派出所送邓州市拘留所执行。服刑人员段某某悔恨交加,非常后悔。 (四)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16日,邓州市司法局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抄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该建议书无异议。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段某某依法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宣传警示教育,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通过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界。社区服刑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劳动,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接受社区矫正,发挥了警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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