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雷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县,因盗窃、抢夺罪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于2013年10月14日送入金昌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日,甘肃省金昌监狱五监区十六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雷建红提请减刑事宜。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雷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雷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及自己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不仅能够熟背《服刑人员监规纪律》,而且能够贯彻在实际行动中,逐渐变成自觉行动,促进了行为养成;能够自觉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表现突出;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弃恶扬善,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养成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积极改造,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5日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的刑事奖励。该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奖励后,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到课率100%,经考试成绩合格:政治74分,语文65分,数学64分,技术68分。该服刑人员无论在监督岗改造岗位上,还是临时抽调到粉刷监舍改造劳动,以及安排在犯灶改造岗位上,都能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特别是在具体生产劳动过程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劳动态度端正,不仅能够尽心尽力完成分监区民警下达的各种劳动任务,还能在劳动过程中爱惜劳动工具,不丢失、不破坏,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和习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论是高空作业,还是犯灶正常改造中无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积极主动承担犯灶拉面、卸车、倒垃圾等等重活脏活累活,受到警官和其他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截止2017年11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该犯获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结余奖分213.5分。 雷某某父母均是农民,雷某某捕前未婚,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被捕后,家里人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甚微,主要靠哥哥和嫂子给该服刑人员打零花钱。尽管家境比较困难,该服刑人员仍然主动缴纳罚金8000元。结合雷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十六分监区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雷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完全履行能力,主动缴纳罚金已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 2017年12月2日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五监区十六分监区对雷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对十六分监区民警和服刑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结合该犯在减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审核同意十六分监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2017年12月20日经监狱狱政科从法定条件到监区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到监区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服刑人员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台帐,询问部分警察、服刑人员等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复核。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雷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21日,金昌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减刑减刑评审会,并作出了同意雷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在此过程中,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查组工作人员通过深入监区调查了解、参加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审查减刑、假释材料等方式对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有力的监督。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该服刑人员减刑材料和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检察意见,作出了同意提请雷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2017年12月29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雷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雷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9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通过监狱的改造,自己进一步明确了人生方向,决心更加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该服刑人员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注重良好行为养成,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爱惜劳动工具,不丢失、不破坏,注意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勤俭节约意识,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综合上述表现,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