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71年5月出生,居住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2017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 2017年3月15日,王某到柳南区司法局报到,由南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王某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在柳州市某公司担任司机,平时喜欢酗酒。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王某在日常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方面,均无违反监管规定现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6月6日2时30分许,柳南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航鹰大道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一辆小型汽车,小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发现航鹰大道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小轿车一辆,一名男子睡在驾驶室座位上,车辆呈启动状态,车辆大灯和左转向灯开启。经查,睡在驾驶室上的男子正是王某,王某当场承认了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经法定机构检测,王某此次违法行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王某机动车驾驶证因2016年9月2日22时50分危险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交警大队遂根据本次违法事实,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对上述处罚决定无异议。对王某的行政拘留于2017年6月22日至6月27日期间执行完毕。柳南区公安分局在执行完对王某的行政拘留后,于2017年6月30日,将王某本次违法的情况通报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司法局。因王某社区矫正期限至2017年7月5日届满,情况非常紧急。市司法局随即介入调查,通过市社区矫正指挥中心指令柳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交警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收集、固定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对王某的调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柳南区司法局于2017年6月30日下午,及时制作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随附相关证据和情况汇报,向柳州市司法局建议对王某提请撤销缓刑。因6月30日恰逢周五,离王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仅剩3个工作日,柳州市司法局抓紧审核,于同日作出同意对王某提请撤销缓刑的决定,并作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随附相关证据材料于当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7月5日下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王某撤销缓刑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的刑罚。 (三)柳州市司法局在报送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时,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日,柳州市司法局将上述情况通报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检察监督。柳州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柳州市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收监衔接工作。2017年7月5日,柳州市司法局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撤销缓刑审理结果后,随即与该院协商,确定于当日在柳南区司法局南环司法所对王某收监执行,同时由办案法官向其当场宣告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并送达其本人签收。柳州市司法局通过市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同时向柳南区社区矫正指挥中心下达了会同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收监执行的指令:在收监执行裁定书送达王某前,由柳南区司法局南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柳南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对王某进行教育谈话,发现王某有企图潜逃行为时,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撤销缓刑裁定书一经送达,现场立即收监执行。 (二)收监执行过程。7月5日15时,王某来到柳南区司法局,南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柳南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并防止其脱逃或拒捕。2017年7月5日16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携带对王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和相关材料如约到达南环司法所。法官向王某宣告、送达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的同时,公安民警立即对王某进行控制,执行收监。相关法律文书交接完毕后,王某随即被押送至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执行刑罚。收监执行现场,王某感叹悔不当初,再次栽倒在“酒瓶子”上,表示认罪服法,好好改造。 (四)柳州市司法局将本案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印发在《社区矫正工作简报》,全市通报案情,要求各县区在执行教育矫正的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以案说法,警示教育。

【小结】

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同类违法行为一犯再犯。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面上能较好地接受监管,但其实际行为说明其本身并没有真正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极差,社会影响恶劣。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虽未触及入刑标准,但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属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公、检、法、司各部门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启动了应急处置机制,柳州市司法局利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的协调功能,靠前指挥,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撤销缓刑案件快审快结。对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彰显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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