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固定证据 助力复工复产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其公司承包在建的某商品房项目工程,因供货方提供货物质量瑕疵,导致装修质量不达标,为了该商品房项目能如期竣工验收,对不达标区域需要立即拆除或维修处理。故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对质量瑕疵的货品及装修现状进行保全,以便固定证据后期维权诉讼使用。 我处受理申请后,考虑到不影响申请人施工进度的需要,立即指派两位公证人员承办该证据保全事宜,并由我处提供保全需要的摄像设备,在申请人代理人的指引下,对项目地址建筑外观及内部装修现状予以拍照并摄像,及时制作并交付了公证文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长江内证字第X号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XX街XX大道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 委托代理人:查某,男,一九九一年X 月X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某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来到我处,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王某峰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七时许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查某的带领下,来到位于硚口区XX一路附近,标识为“XX集团”的项目地址外,公证员使用手机对该项目地址外观拍照一张,并使用微信定位截图一张。随后,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王某峰在查某的带领下,进入该项目地址内,来到张贴有“工程竣工标志牌”的建筑物前,该标志牌显示工程名称为“X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XX时代K3)二期9#楼”,公证员对该标志牌拍照二张。随后,公证人员王某峰使用自己手机下载“DJI GO4”APP应用软件,并使用该应用软件将手机和无人机连接。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李X操作无人机,对标识为“9#楼”的建筑物外墙进行拍照,共4张。然后在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彭某引导下进入该建筑物内,首先乘坐电梯来到顶层43楼,通过步梯上到平台,彭某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3张。接着乘电梯来到39层,彭某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11张。随后,乘电梯来到29层,彭某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4张。乘电梯来到14层,彭某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3张。乘电梯来到11层,彭X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3张。 下午17时40分许,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王某峰在查骏飞的指引下,来到贴有“工程竣工标志牌”的建筑物前,该标志牌显示工程名称为“红星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金地悦江时代K3)二期10#楼”,公证员对该建筑物及标志牌共拍照二张。然后在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彭某引导下进入该建筑物内,首先乘坐电梯来到29层,彭某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4张。接着乘电梯来到14层,彭某使用公证员手机对外墙拍照,共3张。随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王某峰在查某的带领下来到标识为 “10#楼”外空地,李某操作无人机对10#楼外墙进行拍照,共5张。 以上整个拍摄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王某峰的监督下进行。以上共计拍摄照片46张,公证员将上述照片刻录复制存储在光盘内。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照片(共46张)系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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