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日,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业主来到禅城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派出所调解室求助,称自己于2017年1月某日与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合同书,并由苏某为代表的施工队负责对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加装电梯。该小区全体业主于2017年1月向苏某支付首期工程款180800元,但苏某一直称在办理审批手续,拖延施工。 在此期间业主多次联系苏某,苏某都以正在办理手续为由推脱,且经常联系不上。现已过去近两年时间,该小区业主遂到某派出所调解室,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2019年4月某日,有关各方到某派出所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业主称,2017年1月某日,苏某作为代表与小区业主签订加装电梯合同书。当时苏某称自己是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的员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当即向苏某支付首期工程款180800元,款项直接汇入苏某的私人账户。后业主催促苏某加快进度,苏某却一直称在办理手续中,迟迟未开展电梯加装工程,到后期更拒绝回复业主们。 就业主们的意见,苏某回应称自己一直有在跟进此工程,但由于业主较多,意见较难统一,且在签名的时候也由于业主们的种种原因导致未能全部签名,在一定程度上拖慢加装电梯的进程,但是自己确实有做前期工作而且自己愿意继续完成这项工程。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黄经理称,苏某的公司由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才会在合同上盖章,此次加装电梯工程其也积极与业主们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此次纠纷。 调解员听完各方的讲述指出,首先,合同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签订的,且已经开始履行,因此合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由于苏某一直拖延办理电梯加装审批手续导致合同迟迟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虽然未对办理时间进行约定,但苏某此举实属不合理。因此业主们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有一定的合理性,苏某应对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负一定的责任。 其次,合同的签订方中,有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公章,因此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应对此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负连带责任。 三方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后,苏某一方同意解除合同退回款项,但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当场退回,只能先向业主们退回20000元,且自己前期开展工作时亦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希望能进行核销。业主们均表示理解且同意根据相关材料对苏某花费的费用进行核销。 2019年5月,三方再次来到某派出所调解室,苏某将整理好的资料、票据等与业主进行核对,最终三方协议由苏某向业主退回款项150800元。协议达成后,苏某称自己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退还。业主们表示,当初苏某称款项是专款专用的,现在需要退款时却称资金紧张,因此认定苏某挪用了款项。苏某却称,自己只是暂时无法退回款项,希望业主们能宽限几天。但由于业主们对苏某并不信任,导致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只能再次耐心与双方就退款时间进行协调。 业主们坚称要当天退款。因为业主们已经与别的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合同,加装电梯许可证所要求的公示期还有五天就到期了,急需资金交纳加装电梯费用,且苏某此前行为已经导致业主们对其丧失信任,因此不能再接受宽限期。苏某表示,自己没有办法当即退回全部款项。但由于此次签订合同中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亦负连带责任,因此调解员征询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黄经理的意见,黄某表示,自己愿意为此次事件承担责任,但款项最终应由苏某退回,因为款项是直接汇入苏某账户,公司并没有收款。 最后,经过调解员对苏某进行耐心劝导,苏某同意当即退回双方协议款项。
【调解结果】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苏某向业主们退回加装电梯工程款共150800元(拾伍万零捌佰整)(其中苏某已于2019年4月某日向业主们退回加装电梯部分工程款40000元(肆万元整)); 2.业主们向苏某支付前期加装电梯工程费用30000元(叁万元整); 3.于2017年1月某日签订的加装电梯合同书在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自动解除; 4.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收集整理前期加装电梯所产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勘察报告等)并移交业主们,同时配合协助业主们取得加装电梯施工许可证; 5.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三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业主们与苏某的矛盾异常激烈,业主坚持要求苏某退款,但苏某又一直称自己无法当场退款,在这种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下,只能向具有连带责任的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一方进行沟通。由于苏某对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黄经理比较信任,由黄某与苏某沟通更加有利于其与业主们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