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新余市,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8年1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2018年4月8日,黄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9月29日下午17:00,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的终端手机例行人机合一抽查时发现,黄某某的定位手机由其堂哥黄某平(社区服刑人员)代接听。其堂哥黄某平声称会让黄某某本人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回拨电话并说明情况。2018年9月29日17:06黄某某用其个人手机回拨司法所电话,声称其本人目前在江西省新余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黄某某进行微信实时位置共享,确认情况属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向司法所所长汇报该情况,并由司法所所长上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马上启动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并要求司法所组织开展人员劝返以及后续处置工作。9月29日17:14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个人电话,责令其立刻返回福州,并向其重申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告知其当前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对其“不假外出”且故意造成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但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仍声称其有事无法立即返回。2018年9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个人手机责令其立刻返回福州,并强调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后果。但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仍置若罔闻,直至10月1日13时才返回福州。 2018年10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以及其堂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平、监护人肖某丽、女友张某华到洪山司法所配合调查取证。 经核查:确认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11时许将自己的定位手机交给其监护人肖某丽,并由肖某丽转交给其堂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平保管,并交代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平在黄某某“不假外出”期间代其接听司法所人机合一抽查电话。随后黄某某便于2018年9月29日14时许在未经司法所请假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前往江西省新余市。在多次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要求其立即返回规定活动范围(福州市五城区)通知后仍不予理睬,直至2018年10月1日13时许才自行返回规定活动范围(福州市五城区)。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此次“不假外出”的行为,违反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其不假外出,私自前往江西省新余市,造成人机分离,主观上逃避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造成脱、漏管现象,性质极其恶劣。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洪山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不假外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调查取证笔录、通话录音、微信位置共享截图和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截图。确认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14时许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前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且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还将定位手机委托其堂哥黄某平代为保管并交代黄某平代为接听司法所人机合一的抽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不假外出后,多次责令其立刻返回福州并且向其重申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但该社区服刑人员均不予理睬,直至2018年10月1日才返回福州市区。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入矫至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极不端正。多次发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迟到问题,且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后仍不改正。还曾因个人定位手机无故关机,被处以书面警告1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此次“不假外出”和故意造成“人机分离”的违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11月9日,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核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逃避监管,造成脱、漏管现象。故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1月9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由派出所民警押送至福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对自己多次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也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自己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故意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发生是错误的,若不及时改正,在未来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剩余期限内,极有可能失去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并保证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期间,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活动,随时反思警示,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上报鼓楼区司法局并经鼓楼区司法局反馈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落实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后,鼓楼区司法局及时将处置结果抄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此次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一事,司法所在第一时间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活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服法态度、自我身份认知以及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方面问题结合现实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有效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为司法所今后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小结】
1.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还要根据其违法违规的事实情况,及时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厉惩罚,树立社区矫正工作威信,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在此基础上,司法所适时辅以相应的教育介入工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矫正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2.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出现的各类监管问题,司法所还应当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监管策略。一是,注重日常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把处置各类问题的阵线“前移”。及时总结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方案。有目的,分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思想教育矫正工作;二是,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比重,让社区服刑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三是,充分发挥现有的信息化办公技术和设备,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抽查密度和轨迹研判工作力度,结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走访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思想汇报情况、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情况,适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让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有的放矢”的工作目标,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事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