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申请人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某,借给陈某某现金70000元整,陈某某向申请人肖某某口头承诺按每月2%的利息付息。后陈某某陆续向申请人肖某某还款,至2017年5月15日时,陈某某尚欠申请人肖某某37000元。现陈某某为躲避债务拖延还款,拒接申请人肖某某电话。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肖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肖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是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