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某婚约财产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事向河南省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徐某为某部现役军官,此案符合河南省关于“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精神,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昆明代理此案。 司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与徐某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2016年年底,徐某经人介绍与窦某某相识并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2月,徐某给窦某某送去彩礼款12.2万元(另有烟酒礼品等价值3万余元),双方订立婚约。后窦某某单方取消婚约,徐某在返还彩礼事宜上与窦某某产生分歧。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某需要举证其与窦某某订立婚约,给付窦某某彩礼款12.2万元(另有烟酒礼品等价值3万余元),窦某某取消婚约并拒绝返还彩礼的事实。在理清本案的来龙去脉后,经该所民事诉讼小组研讨,制定了诉讼方案。2018年2月26日,司律师代理徐某将窦某某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 随着诉讼程序的启动,司律师围绕制定好的诉讼方案展开了代理工作:1.通过调查取证准确掌握徐某与窦某某从相识到订立婚约的历程,完成了对徐某与窦某某订立婚约事实的证据搜集;2.关于涉案彩礼款的证据,司律师对送彩礼的经手人做了详细的调查,确定了涉案彩礼款数额为12.2万元,另外对送彩礼过程中附随的烟酒等贵重礼品价值3万元余元也做了详细的罗列;3.针对徐某关于窦某某生活消费习惯的描述,司律师建议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徐某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将窦某某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为案件的顺利进行迈出了重要一步。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窦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个人意见,意见中将退婚的原因归结于徐某的种种不是,明确表示彩礼款已消费完,不予返还。针对窦某某的意见,司律师认为:首先,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徐某给付窦某某彩礼的前提在于双方能缔结婚姻关系,而窦某某接受彩礼也是以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徐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窦某某在接受彩礼后,没有履行缔结婚姻的承诺,徐某要求窦某某返还彩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准备充分,证据扎实,反驳有力,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意见。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官做了大量的庭前调解工作。在法律与事实面前,窦某某也改变了之前的强硬态度,同意调解。最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徐某与窦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窦某某返还徐某彩礼1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如果把彩礼理解为附条件赠与行为,结合当今社会具体情况,因其所附条件系非自愿赠与,与婚姻自由原则有所不同,我国婚姻法对这一社会普遍现象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的适用法律问题。其次,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由于承办律师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对窦某某生活消费习惯的掌握,及时申请对窦某某财产的保全,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围绕案件的焦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做到了有理有据;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承办律师对窦某某提出的意见能够准确应对,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面前,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后确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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