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诉称,2014年8月5日开始,其在俞某那里上汇(“民间集资”的意思),每月上汇金额两万元整,于2015年11月5日轮到其得汇钱,但是在得汇当日,俞某却没有付清其应得汇款,只是付了一部分,还缺少玖万元整,俞某说裴某与唐某夫妻欠她玖万元整。所以就让两被申请人先行垫付,而两被申请人也同意偿还这玖万元,并且给张某某立下了借款字据。借款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玖万元整,此款于2016年4月前归还。借款人裴某、唐某,2016年元月27日。”债权人俞某将其享有的玖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张某某,并且通知了债务人裴某与唐某,所以该转让对债务人裴某与唐某发生法律效力。但时至今日,两被申请人也没有兑现承诺,履行债务,以致影响债权人张某某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张某某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的规定,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两被申请人裴某与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申请人裴某与唐某清偿债务。申请人张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民事诉讼代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张某某想以借条作为证据,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申请人裴某与唐某清偿债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和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因申请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事由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内,故法律援助中心对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将人格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的限制。”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张某申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故对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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