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化名),女,1949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现居住在北安市。2014年11月,因犯贪污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朱某某到北安市司法局报到。 2009年被告人朱某某自己经营家用电器商店,利用负责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的便利,私自填写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粘贴厂家多给发放的国家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制作虚假家电下乡补贴档案,到北安市城郊乡财政所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全部用于商店经营及家庭花销。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年龄大,自认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因身体原因,经常住院治疗,认为不需要管理,无需请假,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导致脱管半个月。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半个月进行一次思想汇报,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朱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6年5月某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朱某某的家中找她,没有找到,于是司法所人员上其邻居家询问她本人在不在家,并且让其子女尽量联系她并通知她立即到司法所报告。5月23、24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朱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朱某某的子女也没有办法联系到她。 2.对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朱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2016年5月26日,司法所建议给予朱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北安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5月28日,北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朱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其女儿也无法与朱某某取得联系。5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终于通过朱某某的女儿联系到了朱某某,证实了朱某某是在哈尔滨看病,手机打不通,但其在看病之前没有请假,无视纪律,朱某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符合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河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中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应予以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5月3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北安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北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北安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5月30日,北安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朱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四)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5月28日,北安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北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朱某某的家中了解相关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经过了解情况,结合朱某某身体原因,并且入户进行了解,与朱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朱某某很感动,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管理,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表示必须接受司法所日常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必须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参加学习教育,遵纪守法。并且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家中走访,电话沟通,个别谈话,集中教育,准确掌握朱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动态,现实表现等。通过进行日常考核,并将每月的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因朱某某患有严重心脏病,行动不方便,司法所也给予了必要照顾和帮助,使朱某某在心里上逐渐消除抵触心理,鼓励其重新正视和重视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朱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对朱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曾经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时不严肃不认真的态度都得到了改变。

【小结】

1.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以后的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理,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2.对于一些年龄较大、身体有疾病、有较强的自卑心理、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掌握好沟通技巧十分重要,既要用法律的严肃性来怔住对方,又要给予心要的关心和引导,将助人自助的理念予以传递。总之一切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矫正”好社区服刑人员,使他们重新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吸取教训,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 3.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灵活的形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并且能够承担起生活中的变故带来的压力,在重新回归社会的道路上坚持不懈 4.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但是,由于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变故让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心和真诚的沟通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生活,对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年社区服刑人员从多方面要求,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再次面对自己、面对生活、面对家人、面对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实现重拾自我,承担起生活中的变故带来的压力,在重新回归社会的道路上一步一个脚印的坚持不懈. 对思想态度顽固、不接受社区矫正的、不按时报到的、不接受司法所监管的,必须通过警告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同时也震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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