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1982年5月28日生,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初中文化,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2013年7月5日送入贵州省宁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宁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共获表扬六个,确有悔改表现。周某积极对被害人履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周某出具的谅解书,监狱对周某假释出监综合评估意见为“该犯出监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关岭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纳罪犯周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监区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周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周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周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周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提请周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周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