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无行医资格证的被告人黄某某,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山里乡先后租住在任家旅馆、顺达旅馆,经他人介绍,给张某1、张某2、武某某等人通过皮下注射“曲安奈德注射液”“利多卡因”“维生素B1””维生素B12”的方式治疗皮肤病——牛皮癣,收到被害人张某1、张某2治疗费用3000元。治疗后张某1、张某2、武某某均出现不良反应。被害人张某1于2016年11月12日因“咳嗽、咳痰伴右侧胸痛二十余天”入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右肺脓肿、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离子紊乱、酸碱失衡、胆囊炎,于2016年11月17日死亡。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总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张某1原有牛皮癣病,在病患处皮肤周围注射药物后肺部感染、右肺脓肿,最终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17年7月12日,陈某某(系被害人张某1的配偶)向黑龙江省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就非法行医导致张某1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陈某某的书面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张主任认真听取其陈述后,查看了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受援人陈某某系饶河县山里乡山里村村民,1956年2月6日出生,年龄超过60周岁,系老年人;且有饶河县山里乡山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表,证明陈某某一家仅靠被害人张某1做豆腐为生,生活贫困,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陈某某的诉求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张主任当日受理并批准了陈某某的申请,指派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卞雪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卞雪芹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并约见了该案件的受援人陈某某,了解到陈某某是老年人,且生活困难,同时了解了该案件的事实经过。考虑到陈某某行动不便且住在乡下,每次在县里和乡下之间往返很辛苦,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卞雪芹让陈某某老人提供基础材料(张某1的户口、陈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及相关的证明)后,第一时间联系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并调取了此案的卷宗。根据整理的材料为陈某某起草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项目及明细合计:334456.53元。其中:1、医疗费:21161.70元(按票据);2、丧葬费:52435/2=26217.5元;3、死亡赔偿金:11832*19年=224808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9424*19/3=59685.33元;5、护理费:55411/365*6=910.87元;6、误工费:28782/365*6=473.13元;7、营养费:6*100=6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600元。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饶检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7日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援人陈某某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7月17日,饶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雪芹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示的35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愿意赔偿原告人陈某某的各项损失,但因经济原因一时无法进行赔偿。因被告人非法医疗的行为给原告人陈某某精神上造成巨大打击,陈某某的情绪在庭审现场一度失控。代理人卞雪芹在对陈某某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也配合法官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使得庭审继续进行并审理终结。代理人卞雪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依法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明知自己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给他人诊治,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十年以上从重处罚。2、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被害人张某1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被害人身上,现在家庭情况因张某1的死亡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被告人至今也没有对原告人进行任何的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同时,黄某某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饶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卞雪芹的意见,于2017年9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判决:1、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33161.13元。该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医疗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执业意识淡薄,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给他人进行诊治。被害人张某1是农民,自己在身患疾病的时候没有选择到正规的医疗部门进行救治,而是为省医疗费到无医疗执业资格的私人“游医”处治疗,这也为本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本案引发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在加强对非法行医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讲国家打击非法行医的政策,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群众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以防类似的惨案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