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性别 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2017年11月17日投入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黄某某因“反复右上腹痛伴干咳、胸痛半月”,于2020年3月30日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4月3日,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犯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晚期(考虑有肝内及腹腔淋巴结转移)伴破裂出血;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3.右侧血性胸腔积液;4.失血性贫血;5.肺部感染。 2020年4月3日,广东省武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根据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认为罪犯黄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议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武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黄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黄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黄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对黄某某再犯危险性评估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4月3日,经与黄某某家属联系,其家属向监狱提出由其哥哥黄某初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并于2020年4月3日向监狱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经监狱审查,认为符合保证人条件,同意黄某初作为保证人,黄某初到监狱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20年4月4日,黄某某所服刑的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意提请对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6日,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犯发出病危通知书。2020年4月6日,黄某某所服刑的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黄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4月6日,广东省武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监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联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黄某某进行面视,经对该犯进行面视并向该犯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后,面视小组与检察官经讨论,认为该犯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6日,监狱向广东省陆丰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陆丰市司法局就罪犯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4月7日,陆丰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罪犯黄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20年4月8日,广东省武江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驻监检察官列席了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8日,监狱向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征求罪犯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的函》,同日,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向监狱复函,同意监狱对罪犯黄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8日,广东省武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罪犯黄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9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黄某某所患疾病、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批准黄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10日,监狱将罪犯黄某某遣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并与陆丰市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2020年4月13日,监狱将罪犯黄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