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3年2月7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吉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8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以(2016)宁04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7日入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二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努力改造,并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行为,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服从分配,态度端正,生产安全意识强,按时完成监区交给的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出监后有固定住所,有亲人照顾,社会危害较小。经评估,改造质量评定为良,危险性评定为相对安全级。同时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李某某适宜实施社区矫正。建议提请假释。2018年8月21日,固原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提请假释。 2018年9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建议提请假释,2018年9月10日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服刑人员及家属提出异议。2018年9月25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李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2018年9月26日经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0月18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2018)宁04刑更19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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