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债务人厦门某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贷款。为了保证债务人按时还款以及若出现违约情况后能快速回收债权,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债务人厦门某有限公司、保证人某有限公司、保证人张某某及其配偶陈某某,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对《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下称“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依法审查了当事人各方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并向各申请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自愿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于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文书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担保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的条款;债权文书内容是否完善,特别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是否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文书中的有关给付内容有无疑义。(2)在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应明确载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债权债务核实条款;文件送达条款。(3)针对债务人、担保人身份的自然人,其配偶如按照债权人要求需共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的,应当在明确其配偶承担的责任范围及后果的基础上对配偶进行相关询问,告知其签署文件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并确认其意思表示。(4)针对当事人之间以签订最高额授信、最高额融资、最高额担保合同等形式形成最高额融资贷款、担保关系,由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权利义务关系等需要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借款合同予以确定,故应当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合同项下涉及的主合同、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展期协议、业务申请书等作为上述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广大金融机构来说,及时快速回收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指出,公证是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机构通过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快捷高效的债权回收方式,既发挥了法律威慑力助力降低贷款违约率,又为债权人省去了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避免债权人深陷诉累之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负责人: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 借款人:厦门某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保证人(担保人): 1、某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2、张某某 保证人(担保人)的配偶:陈某某 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各方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XX(融资)XX]、《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XX(高保)XX]、《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XX(高保)XX]及《补充协议》(下称“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申请人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本公证员就“债权文书”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各方在“债权文书”中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XX万元整;保证人愿意为“债权文书”项下贷款人与借款人基于《最高额融资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约定和债权文书各项条款具体、明确。申请人各方表示其签订“债权文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债权文书”的全部内容。 保证人张某某的配偶陈某某向本处表示知悉并同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追索的情形时,保证人配偶同意根据债权文书的约定,对债权人可能处分其与保证人所共有财产的行为不持异议,自愿、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公证员向各申请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人、保证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未按照“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及配偶)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及配偶)自愿于该情形出现之时放弃诉权及相关抗辩权利,无条件地、直接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各申请人并就债务人、担保人违约时本处应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债务确认、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在厦门市,与厦门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签署了前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与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签署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张某某、陈某某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签署了前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申请人各方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签署了前面的《补充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前面“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期限自借款人、保证人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该期限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此期限内,贷款人有权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及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