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林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9日早上,陈某峰、陈某林、李某福在银某家草场将胡某拉所有的105只羊通过抬铁丝网、搭赶等方式圈赶到陈某峰家草场内,陈某峰伙同陈某林抓了其中的七只羊,李某福将剩余羊群赶出陈某峰家草场。陈某峰陆续将七只羊卖掉,陈某峰获利1500元,陈某林获利1600元。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某林已年近70周岁,且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知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其法律援助,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重阳担任被告人陈某林的辩护人。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陈某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羊群数量、盗窃所得金额的认定问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凭借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陈某林非法窃取的羊群数量为105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及理由是,本案公诉人指控认定“被告人陈某林盗窃羊的数量为105只羊,其中98只羊属于犯罪中止”无事实依据。本案中唯一体现被害人丢失105只羊的证据就是被害人胡某拉的羊倌的笔录,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相反,三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其他的证人证言,均证明被告人赶到自家草场上的是60-70只羊。本案最重要的事实是,被告人陈某林并不是到被害人家中盗窃羊,而是被害人的羊走失到邻居银某家,其他被告人又从银某家赶到自家草场的,那么即便是被害人走失的羊就是105只,如何认定被害人的羊全部都跑到银某家了呢?也许有一部分羊一开始就跑到别处了,这一问题上是存在明显合理怀疑的。因此,公诉人以受害人一方主张丢失的羊数量为105只来认定被告人盗窃105只羊显然与事实不符。 关于认定盗窃金额的证据及价格认定结论,承办律师认为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于2018年5月2日出具《不予受函字[2018]X号价格认定不与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因为时间久远无法认定价格,后来为什么就能通过《锡市价认字[2018]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了呢?根据卷宗内容反映是因为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了一个询价单,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依据该询价单做出了结论。这样做显然程序违法。[2018] 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详细列举出了被卖掉的羊的具体品种分别为大羊几只、羔羊几只等等,但在本案其他案卷中,并没有任何证据提及或者证明被贩卖的羊的品种、公母、年龄、产地,承办律师对这一事实是如何认定的提出异议。 本案的情节显著轻微。首先,从认定的盗窃金额来看,被告人的金额仅为3689元,刚刚符合法律对于追诉盗窃罪数额的标准,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也未对国家的秩序造成严重的干扰。其次,被告人陈某林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不存在蓄谋;再次,被告人陈某林已经被羁押九个月时间,已经受到了法律处罚,其从内心深处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充分地接受了法律对其进行的教育。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内25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判决受援人陈某林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因被害人家羊群擅自跑至案外人银某家的草场,被受援人发现后,心生贪念,将被害人羊群中的部分绵羊通过抬铁丝网、搭赶等方式圈赶到陈某峰家草场内,后将其中的7只羊变卖获取违法所得。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于公诉人指控本案盗窃羊的数量问题发表了充分意见,公诉人认为本案中一共丢失105只羊,承办律师认为被害人胡某家的羊走失到他人的草场过程中不排除有走到其他地方的可能性,存在合理怀疑,并且关于丢失105只羊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不应当认定。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事判罚,既对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公正的审判,又引导被告人正确地认识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接受教训,走向靠自己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改善生活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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