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四川籍农民工李某经人介绍跟随包工头张某到衡阳市长湖某工地务工。2017年12月,李某想结束务工提前返乡,多次向张某讨要薪资未果,便采取断工地电、干扰施工等激进的讨薪方法。双方还因此报警,经过派出所的一轮调解,李某“闹事”的纠纷销案,但欠薪问题依然未解决,后李某经人介绍向衡阳市蒸湘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4日,街道调委会接待了李某,调解员详细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并立即和某街道劳保站衔接,于当天与劳保站站长一道在区劳保监察大队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解员了解,当事人双方之所以一直未能结算薪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薪资标准不一,李某认为自己的薪资应按240元/天,而张某表示240元/天是“大工”薪资,李某在工地一直是做“小工”,“小工”只能按150元/天结算;二是张某表示某工地要到2018年7月工地才完工,要等到项目完工开发商打款才有钱结算工资,而李某怕对方耍赖,回家以后追债无门,因此要马上结算。 李某一直强调他是因为对方开出240元/天的工钱才来工地务工的。而张某一直表示自己从未答应过对方工钱按240元/天结算,衡阳也只有大工能拿到这个价格的薪资,而李某一直做小工,不可能是这个价格,市场行情就是这样的。且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因此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员查阅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通知开户银行从其专户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如果此次讨薪行为追偿者为2人以上,可向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申请从企业保证金中扣款给付给农民工。然而由于其他工人还在继续做工,只有李某一人因要提前回家而提前结束劳务要求进行结算,因此,不能向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申请从企业保证金中扣款。此纠纷要达成调解协议只能靠调解员多做双方工作。 调解员通过多方咨询了解衡阳农民工薪资区间为150元/天-250元/天,特殊人才工人可以拿到300元/天。其次致电李某的介绍人询问当时张某与李某的口头约定情形。介绍人表示,双方当时仅口头约定“大工”240元/天,并未对“小工”薪资和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经过分别与双方沟通,调解员发挥中间调停作用,指出双方都存在的问题,耐心劝说双方各作一些让步,最终一致同意工钱按180元/天结算,并且先支付一部分现金,余款用转账的方式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一整天的调解和反复做工作,双方签订如下人民调解协议: 1.明确李某2017年共在张某处做工222.5天,按180元/天计,张某应支付李某工资共40050元,外加车费442元,共计40492元整; 2.因张某在2017年已经预支给李某21250元整,余款部分当场支付现金3000元,其余16242元,由张某于2018年2月1日前打款到李某银行卡上; 3.达成此协议后,此纠纷一次终了,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
【案例点评】
每年年关将至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易发期、高发期。大批农民工将踏上返乡过年之路,能否拿到一年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成为他们最关心的事儿。如何保障农民工能及时、足量拿到这笔血汗钱,也是各级政府与社会共同关心的民生大事。很多农民在不知如何合法保护自身权益而采取一些激烈手段,甚至酿成悲剧。因此,基层调解组织要坚持关心农民工群体,尤其是在年关时段加强对此类纠纷隐患的排查,积极主动介入,避免矛盾扩大,并且要在调解的过程中注意联合劳动监察部门等对用工单位有执法权的组织和部门,能够有效加速此类矛盾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