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聋哑人孙某芳析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原告严某培(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为其母张某娟)起诉被告严某祥(原告之父)、孙某芳(原告之祖母)、严某美(原告之姑姑),要求确认原告对靖江市富江新苑6区21幢1号房屋享有2/3的使用权。 经了解,张某娟与严某祥于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严某培由张某娟抚养,严某祥支付抚养费,另严某祥享有的位于靖江市新桥镇太和村黄鼠狼埭2号房屋的份额赠与严某培,严某祥一次性补偿张某娟青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原告同时诉称:张某娟与严某祥协议离婚当日,严某根(原告之祖父)、孙某芳、严某祥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由张某娟作为监护人代理)共同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甲方将2号房屋所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乙方,甲方对该房屋继续享有居住权,如遇政府拆迁,赠与份额相应的拆迁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对拆迁后的安置房仍享有居住权等内容。 2011年10月2日,严某根因病去世。2011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孙某芳、严某美、严某祥共同签订《析产协议书》,就2号房屋的三间两层半正屋、两间厢屋进行分割,达成协议:孙某芳享有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一,并继承严某根所有份额的十二分之一,共计享有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一;严某祥继承严某根所有份额的十二分之一;严某美享有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一,并继承严某根所有份额的十二分之一,共计享有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一;严某培享有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一等内容。 2013年5月,2号房屋被拆迁,严某祥与靖江市润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在1号房屋。之后严某培、张某娟、孙某芳、严某祥四人共同居住在安置房内。2017年大年三十,因张某娟与严某祥、孙某芳之间多次发生冲突,严某培随其母张某娟搬出了安置房。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严某培认为其对1号房屋享有2/3的使用权,要求居住在该房屋内,遂起诉三被告。 第一次庭审,三被告自行应诉。因孙某芳系聋哑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孙某芳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孙某芳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军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此案。 程律师接受指派后的第二天便约见了严某祥,初步听取了严某祥的陈述并通过严某祥手语翻译大致了解了孙某芳对本案的意见。为慎重起见,程律师联系到靖江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老师帮助翻译,再次与孙某芳沟通。通过多次交流后得知:第一、本案的真正矛盾在于严某祥与严某美之间的婚姻问题。原告严某培与三被告之间并无大矛盾,起诉三被告的根本原因系原告之母张某娟与被告严某祥之间的婚姻纠纷。二人虽于2011年1月19日协议离婚,但实际一直居住在一起,据严某祥陈述,2011年协议离婚系假离婚,《赠与协议》以及《析产协议书》都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得知2号房屋将要拆迁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做的假协议。因张某娟与严某祥感情一般,张某娟不孝顺孙某芳,甚至动手打孙某芳,加上其他的家庭矛盾,导致双方多次发生冲突,最终于2017年底爆发,年三十晚严某祥要求张某娟搬走。原告严某培也随张某娟一起搬离。张某娟为了获取安置房的居住权,授意严某培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了三被告,本案的主张实际是张某娟的意图。 第二、被告严某祥并未参与2号房屋的建造。被拆迁的2号房屋是由严某根、孙某芳、严某美三人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而当时被告严某祥尚未成年,未参与该2号房屋的修建,因此被拆2号房屋应当属于孙某芳、严某美、严某根的共有财产,严某祥因为没有为房屋建造做出贡献,初步认定严某祥实际不享有2号房屋的份额。 第三、关于《赠与协议》《析产协议书》的签订问题。经核实,上述《赠与协议》甲方处载有“严某根”字样的签字和两枚指纹按印,乙方处签名为张某娟。上述《析产协议书》严某祥本人签字确认并代孙某芳签字,严某美系由其公公代签,孙某芳、严某美本人没有签字或按印,严某培由张某娟作为监护人代为签字。综上,两份协议的签名并不完整,因此,该协议书的效力仍旧属于待定状态。 了解案情后,程律师即至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法庭递交委托手续,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本案的矛盾所在。因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建议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多做调解工作,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孙某芳的身体状况,尽量不改变其生活现状。程律师又指导孙某芳及严某祥至靖江市档案馆调取2号房屋的建房、用地档案资料,以便准确界定2号房屋的权利人。并协助搜集关于张某娟与被告孙某芳曾经发生纠纷,存在严重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核实严某根死亡的确切时间,准确认定继承发生的时间点。 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法定继承、离婚财产的处理等多种法律关系和事实,加之受援人孙某芳系聋哑人,沟通不便,案件的处理较为棘手。程律师根据案情,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认为,本案存在如下关键点:第一、必须准确界定被拆2号房屋的性质,以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否则房屋拆迁后的份额就无法理清楚;第二、严某根去世后,其对安置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划分,这关系到严某根遗产的继承问题;第三、原告持有的《赠与协议》和《析产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以及离婚协议书中严某祥关于房屋份额赠与的效力,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等。围绕上述争议点,程律师多次与三被告分析案情、交流意见。 2018年7月3日,法官组织各方调解,原告坚持其诉求,不愿做出任何让步,被告坚决不同意,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2018年8月8日,法官再次组织调解。经过程律师的分析、释法,三被告考虑到与严某培的亲情关系,且其尚未成年,没有其他固定居所,而本次起诉实际是张某娟策划操作,特别是三被告也知晓如果不出意外讼争房屋将来最终还是会留给严某培的事实,最终初步同意严某培对安置房屋可以享有居住使用权,但坚决不同意张某娟随同严某培一起入住,而张某娟除了要求对房屋确认份额外,还额外提出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以及子女抚养费等事宜一并协商处理。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未果。 2018年8月10日,法官通过事先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组织了第三次调解。在前两次调解达成部分共识的基础上,原告提出必须明确原告对安置房屋享有的份额。程律师认为可以确定原告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目前不宜确权分割安置房屋,否则,相当于间接确认了原告举证的《赠与协议》和《析产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于被告孙某芳等人不利。如若原告或张某娟再次对孙某芳有忤逆行为,将无计可施,孙某芳也失去了保障。为此,与受援人孙某芳及严某祥等共同商量后,程律师提出讼争房屋可以由原告和孙某芳及严某祥共同居住使用,但严某培成年后必须对严某祥履行赡养义务,且对孙某芳不得有忤逆行为,如此,将来房屋所有权可以归严某培所有。同时,为了防止原告在调解后再次起诉要求确权,程律师建议提出在三被告按协议履行的情况下,原告不得另行起诉主张该房屋权属。最后,考虑张某娟与被告孙某芳之间矛盾较大,无法再次共同生活,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张某娟都不得居住使用该房屋等。最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当天向法院撤回起诉。此调解方案,既保障了孙某芳对房屋享有的权属,同时又兼顾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圆满解决了本案的纠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分家析产案件,受援人家庭内部矛盾激化,难以调和。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面对现实,理性对待,收集证据,积极应诉,成功化解了矛盾。 几次调解期间,援助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希望承办法官能从化解各方根本矛盾出发,充分考虑受援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在不损害各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审慎判决,尽可能协商处理本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毕竟,本案无论哪方胜诉,后续都会产生新的矛盾。如判原告胜诉,被告将会继续上诉,且矛盾未解决,原被告也无法共同居住;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原告将居无定所,也无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协商是最好的处理方法。 本案系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在证据上受援人始终处于被动,并且受援人系聋哑人,沟通不便。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充分准备,历经多次调解,最终原告撤诉,效果很好。达成和解后,受援人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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