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乔某某,男,1975年1月出生,研究生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以(2013)通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内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服刑,2014年9月25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8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乔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6日,乔某某委托其亲属将所判罚金全部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且该服刑人员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该服刑人员妻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居住为通辽市某区,监狱委托通辽市某区司法机关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2月23日,通辽市某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乔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18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乔某某假释。 2018年4月6日经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乔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乔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乔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乔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6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乔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乔某某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