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尿毒症患者钟某某扶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钟某某(女)与朱某某(男)于2004年4月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2007年10月31日到大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钟某某就到朱某某新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融洽。2011年钟某某不幸患病,医院诊断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尿毒症性心肌病、慢性胃炎。钟某某于2014年先后进行两次肾移植手术,出院后遵医嘱定期检查并按时服用免疫剂及其他辅助治疗药物。钟某某手术所需的费用近40万元,全由钟某某父亲和姐姐多方筹集支付。2016年3月,钟某某因流产回到娘家居住。钟某某在娘家居住两年多来,朱某某不闻不问,逢年过节也不探视,生活费和治疗费也经常不给。2018年4月,钟某某父亲因患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期间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朱某某也于当月起诉离婚。5月2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朱某某一直以负债为由拒绝支付扶养费、治疗费。钟某某多次沟通交涉未果。朱某某迫于压力也只是答复让钟某某先去借那几个月的医疗养费,过两月后再补还,因朱某某多次拒绝支付扶养费,钟某某只能到处借钱,最后与方某某借款5000元,另外向好友许某某借款7000元。9月钟某某短信联系朱某某,朱某某答应月底即可将扶养费转账给钟某某,但是到月底朱某某再次反悔,声称在公司发奖金前都没有扶养费可以支付钟某某。从2017年1月到2018年12月的扶养费共计56453.92元,扣除朱某某已支付27500元,朱某某还有28953.92元未支付。 钟某某在多次沟通交涉未果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2日向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了钟某某,认真听取其陈述,了解到钟某某因患尿毒症不能久坐久站,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经审查,钟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受理了钟某某的援助申请,当即指派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子丕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通知后,考虑到钟某某的身体状况,第一时间赶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会见,办理了相关手续。在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钟某某请求朱某某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抚养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这个焦点,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准备好庭前证据材料。 2018年12月23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就扶养费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庭审中,朱某某辩称自己对于钟某某并不是不闻不问,在钟某某做肾移植手术前也筹钱20万元左右给钟某某做透析治疗等,自己本身生活困难,每月仍向亲朋好友借钱来支付2750元的生活费给钟某某,并且和父母于2017年11月一起抵押房子贷款100000元,后又和父亲贷款50000元,在2018年11月5日前还渣打银行信用卡贷款13019.60元、2018年12月5日前还光大银行信用卡贷款8818.31元、2019年1月1日前还交通银行信用卡贷款6362.88元。朱某某辩称因贷款每月偿还贷款利息负担沉重,没有余钱。朱某某对于钟某某所请求的数额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扶养费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验,故扶养费应为33997.82元,除以24个月,每个月扶养费为1417元,钟某某应承担30%,朱某某承担70%,即992元。朱某某已付2017年1月-2018年12月的扶养费27500元,每月已多付154元,不应再支付扶养费给钟某某。 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需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钟某某要求朱某某给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扶养费,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虽然朱某某提交了多份证据拟证明其偿还贷款利息负担重,但该贷款并不都只是朱某某个人且该理由并不能免除朱某某对钟某某扶养义务。钟某某作为朱某某的妻子,也是朱某某新家庭成员之一,在身患重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朱某某于情于法都应承担起对妻子钟某某的扶养义务,以保证钟某某正常的生活与治疗需求。其次,根据钟某某因患尿毒症,经过长期的透析治疗并行两次肾移植手术现仍需定期检查及进行抗排斥治疗长期口服抗排斥药物。在此情况下,钟某某即便没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如常外出进行劳作,朱某某认为钟某某自身可以解决30%的扶养费,显然与实际不符。最后,朱某某有固定工资每月5200元,且年底有奖金。钟某某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双方系夫妻关系,朱某某在钟某某患病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还将钟某某送回娘家居住,生活上不给予照顾,精神上不给予慰藉,生活费医疗费迟迟不给予支付,没有履行夫妻之间扶养义务,这不仅违背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也属于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0日,大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朱某某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尚未支付的扶养费28953.92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案件。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等情形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坚决离婚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婚内扶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钟某某因患尿毒症重大疾病,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其丈夫朱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钟某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故钟某某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妻子的钟某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撒手不管,法院鉴于钟某某确实需要抚养,而丈夫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丈夫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抚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为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人敲响了警钟。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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