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对工伤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3月19日,被鉴定人向某在工作时受伤而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胸腰段后凸角增大,腰背肌紧张、肿胀;L1棘突及棘旁压痛、叩击痛,平卧翻身活动时可诱发加重腰痛。入院后予行“经后路L1骨折椎弓根钉系统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L1爆裂性骨折等。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向某进行检验。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 胸腰背部可见术后瘢痕形成,局部叩压痛,腰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正常存在。 阅片所见: 2018-03-19CT及MRI:L1椎体爆裂性骨折(压缩性,粉碎性),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椎管狭窄。 2018-05-16X线:L1椎体爆裂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T12、L1、L2三椎体处可见钉棒内固定物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病史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向某于2018-03-19在工作时受伤,伤后就诊查体:胸腰段后凸角增大,腰背肌紧张、肿胀,L1棘突及棘旁压痛、叩击痛;摄片检查提示L1椎体爆裂性骨折。结合其伤后的诊查及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向某腰椎骨折为本次工伤事故外伤所致。 被鉴定人向某腰椎骨折,复阅其(03-19)伤后摄片检查提示“L1椎体爆裂性骨折(压缩性,粉碎性),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椎管狭窄”,属脊椎不稳定性骨折;复阅其(05-16)术后摄片检查提示“T12、L1、L2三椎体处可见钉棒内固定物在位”,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5.8.2.13及5.8.2.14之规定,将其损伤评定为职工工伤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向某L1椎体爆裂性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职工工伤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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