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男,195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舒兰市。201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2015年9月28日到舒兰市司法局报到,由吉舒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事情发生情况 2015年11月17日上午,吉舒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在此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满身酒气,大声吵闹,舒兰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教育训诫,但其不予理睬,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大声辱骂、推搡,还扬言要进行报复。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为避免事态扩大,吉舒司法所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沟通,吉舒派出所出警后,到现场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了赵某,并将其带上警车,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5年11月17日,舒兰市公安局吉舒派出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五)项之规定,因扰乱单位秩序,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给予治安拘留五日处理。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赵某在被公安机关拘留五日后,对自己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有了认识和提高。通过反省,他认识到自己在社区服刑,仍然是一名罪犯,如若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会被依法处罚,甚至撤销缓刑,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 受到处罚后,赵某态度明显变得端正,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平时还积极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谈话,汇报情况。赵某此次被治安管理处罚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醒与震慑作用,让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和定位,让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法律的威严。

【小结】

实践中,极个别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身份意识和悔罪意识,在社区矫正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本案中的赵某就是一个典型。他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仍然不服从管理,缺乏服刑意识,甚至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司法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及时处置,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实施。但通过此案例,也暴露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不具备警察身份,缺乏强制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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