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黎某某应聘到湖南省某公司做架子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7月23日13时30分左右,黎某某在湖南省某公司所属的吉林通化市项目部工地的临时平台上准备起吊脚手架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当天送至通化市A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 7月25日转至北京B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下肢瘫,住院时间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出院后相继在北京、长沙接受康复治疗,2017年8月9日出院。在黎某某住院和康复期间,湖南省某公司累计为其支付住院治疗和康复费用共计841079.65元。 2017年5月,吉林省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黎某某为三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依赖护理。双方就此工伤待遇赔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仍未能达成一致。因湖南省某公司地址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黎某某主动向衡阳市珠晖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申请调解。本次调解案件标的非常大,申请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伤残农民工,调解的结果关系其切身利益,如不能妥善解决,甚至有可能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乡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联系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基础上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乡调委会在当事人双方正式调解前,做了详尽的调解准备工作,同时邀请了法律专家参与本次调解,以便为当事双方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在前期的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摸清了调解双方心理状况:一方面,黎某某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在受伤和医疗康复过程中遭受巨大的伤残痛苦,且下肢瘫痪,日常生活完全依靠护理,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其言辞中透露出如果此案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就进一步将事情闹大,并通过上访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其亲属都不太懂法律,且在周围亲朋好友和网络渠道的道听途说之下,对黎某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期待较高,甚至不乏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请求。 另一方面,湖南省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在黎某某前期的医疗和康复过程中,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医疗康复费用,足以表明公司的诚意和负责任的态度,公司也愿意在《工伤保险法》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工伤保险赔偿,但是黎某某及其家属在提出的后期工伤待遇赔偿要求已经超出公司的承受能力,公司无法接受,并表示如果不能通过调解解决,公司将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在背对背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后,调解员了解双方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对工伤赔偿项目和金额的意见不同,且黎某某方担心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最终导致自己得不到后期的赔偿。基于以上情况,调委会调解员对双方耐心地做思想工作,一是劝告其家属,黎某某的因工伤残已成事实,当务之急是要将此事尽快解决,让他安心疗养,鼓励他继续过好接下来的生活,这才是对黎某某最好的安慰和帮助。二是邀请法律专家为黎某某及其家属在工伤赔偿方面进行答疑,强调法律只帮助个人实现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将黎某某三级伤残的赔偿待遇列出明细清单,明确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拿到的赔偿待遇标准。三是对湖南省某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帮助其权衡利弊得失。黎某某作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为公司发展作出了贡献,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年纪轻轻就已瘫痪,其家庭生计问题将难以维系,被申请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公司,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发扬人道主义关怀,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经过沟通和劝说,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明显缓和,基本认同调委会的意见,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见面沟通,当面表达自己的主张;同时趁热打铁,帮助双方计算案件涉及工伤赔偿金额款项,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黎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工伤等级为三级,享受工伤待遇。 2.黎某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协议签订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用及异地住宿费等费用由湖南省某公司承担,已全额支付。 3.湖南省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黎某某包括伤停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鉴定后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他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等共计人民币:1086000.00元,另外基于黎某终身瘫痪需要护理和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湖南省某公司在上述赔偿基础上自愿再给予人道主义救助714000.00元,总共合计人民币1800000.00元。其中湖南省某公司已支付费用66274.16元,实际应支付黎某某1733725.84元。此费用分二次支付,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元,第一笔款项支付后一个月支付剩余的款项1233725.84元。 4.双方签订该协议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解除,黎某某不得再就该事件进行诉讼、上访或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后,乡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也都完全履行协议内容。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解前期的调查了解工作细致到位,通过前期和当事人的沟通全面了解了双方诉求和矛盾关键所在;二是邀请了法律专家参与整个调解过程,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参考意见,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解决了他们心里顾虑;三是整个调解工作着力于人性关怀,不断安抚黎某某及其家属的情绪,又对被申请方动之以情,基于人道主义关怀作出让步,从而促成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也防止了可能发生的上访事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