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3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蛟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居所情况及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蛟河市司法局收到蛟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派蛟河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村)居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所居住村(居)民委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3名工作人员入户走访赵某某的家人、邻居和社区干部,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赵某某的父母都是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赵某某本人也很老实、耿直,因其父母是残疾人,也非常懂事、顾家,因不知法不懂法犯下错误。根据调查走访情况,司法所于1月29日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蛟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经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赵某某适合在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将形成的意见书盖章确认后送达至蛟河市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8年2月22日,蛟河市司法局收到了蛟河市人民法院赵某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遂向蛟河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同日,赵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为其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社区矫正中心、居住地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蛟河市公安局一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赵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等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于2月23日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报到回执单送至社区矫正中心。 赵某某入矫报到后,司法所对其进行认罪悔罪等首次入矫谈话教育,告知其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赵某某确定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社区干部、家庭成员及公安派出所民警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为使赵某某正确认识、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其家庭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赵某某进行入矫集中宣告仪式。蛟河市司法局邀请蛟河市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参加集中宣告活动,形成司法局为主、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营造了极为庄严的氛围,对社区服刑人员造成极大震慑。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向赵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进一步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是社区矫正起始环节。审前调查评估是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第一道关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走访了解,准确掌握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真实情况,作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综合评估,严格把好第一道关口。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并对其进行宣告、入矫教育谈话等,使其强化法治意识、在刑意识、身份意识,为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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