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某,男,196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2016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同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三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2016年12月23日,唐某某到伍家岗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司法所为唐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居委会干部、辖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唐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唐某某宣告判决书、禁止令、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尤其是禁止令的内容和执行期限;告知其应遵守的定期报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刑意识和认罪服法意识;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强化教育监督。司法所不定时的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及其所居住的社区走访核查,准确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唐某某每月参加集中教育或上交改造小结时,工作人员均要单独对其进行禁止令内容方面的教育和提醒,督促唐某某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严禁从事高消费活动(如购买奢侈品、进出高消费场所等),确保禁止令执行效果。 2.精准制定矫正方案。结合唐某某的特点,矫正小组在制定唐某某的矫正方案时,增加了禁止令执行内容,明确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安排唐某某妻子作为监管责任人、社区治保主任负责监督,具体监督他的日常消费活动,通过司法所、社区负责人和唐某某家属三方联动,抓好对唐某某禁止令的落实工作,确保见行见效。 3.注重与银行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在执行禁止令期间,司法所与本地银行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告知他们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的基本情况和执行禁止令的内容,商定由银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唐某某的银行卡消费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发现唐某某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做好唐某某的禁止令执行工作。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执行禁止令效果。 通过对唐某某近一年半的监管教育及督促其执行禁止令,唐某某了解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认清了自己违法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唐某某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诚恳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再做法律上的“糊涂人”,不再做违法的事,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和禁止令的内容,服刑期间绝不参加高消费活动。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其妻对唐某某管理比较严格,不让其持有银行卡,不让其手里过多的现金,所以,至今未发现唐某某参加过高消费活动。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注意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禁止令。对于自制力不强、不知法不懂法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严格日常监管教育的基础上,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动态,充分发挥其亲人监管作用,在经济上多加管控,不给其提供参加高消费的机会和经济条件;同时妥善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主动与行业部门协调联动,发挥银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发现其有异常举动,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协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的工作,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