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时某香向政府申请撤销时某庆某林地登记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2年,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将本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其中包括了“级八那”“库求”林地,两个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包。当时生产队共有18户人,村民石某汉因是孤老没有参与承包外,另外17户村民均参与了“级八那”“库求”林地的承包。分包时,生产队将“级八那”“库求”林地分为17块,一户一块,“级八那”在下,“库求”在上,按地势由下到上顺序排列1-17号,“级八那”林地为1-8号,“库求”林地为9-17号,17户村民通过捡阄分地,时某香分得6号地(四至界限为:上至岩山为界,下以路上坎为界,左以华林地为界,右以银妹地为界),时某庆分得16号地(时某庆《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上登记为“库求”,四至界限为:上以家隆地为界,下以时某富地为界,左以水沟为界,右以岩山为界),村民石某洋分得4号地(四至界限为:上以岩山为界,下以玉林田为界,左以银妹山为界,右以发金山为界)。分好后,17户村民均没有异议。“级八那”林地上遍布桐子树,村民捡桐子卖,“级八那”6号地的桐子一直由时某香捡拾售卖,没有人提出过异议,“级八那”6号地也一直由时某香管理至今。 “级八那”“库求”分包到户后,时某庆时任矮寨镇矮寨社区某生产队会计,由其主导生产队《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的填制工作。时某庆《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级八那”4号地的四至界限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将本属于时某香所有的“级八那”6号地增添到了时某庆名下,且将6号地登记成4号地,与石某洋《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上的“级八那”4号地名称发生重叠,明显错误,导致时某香《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上没有“级八那”6号林地登记的事实。 2016年因公路建设需要,“级八那”1-8号地被征收,而“库求”9-17号地没有被征收。征收时,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通过召集“级八那”1-8号地承包人现场辨认,实地勘察,丈量土地,依法公示,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确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时某香参与了“级八那”6号地的全部征收工作,并拿到了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款,时某庆则没有参与征收。 在时某香拿到“级八那”6号地征收补偿款一年后,时某庆拿着自己的《林地 、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主张“级八那”6号地是自己的,要求时某香返还“级八那”6号地征收补偿款。为此,时某庆以时某香、吉首市矮寨镇矮寨社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吉首市人民法院、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以时某香无“级八那”6号林地登记为由而败诉。 综上,时某庆通过诉讼程序,导致时某香丧失了“级八那”6号林地征收补偿款。为了维护时某香合法权益,时花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特通过非诉讼程序,请求吉首市人民政府撤销时某庆“级八那”4号林地(实为“级八那”6号林地)登记,变更时某香享有“级八那”6号林地承包经营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第三生产队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二、争议地“级八那”6号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谁;三、关于市、州两级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确认承包经营权效力。

【律师代理思路】

关于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之规定,“级八那”“库求”林地原属于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所有,后与其他生产队合并为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但“级八那”“库求”林地依法仍属于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所有,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有权提出撤销变更,是适格的主体。 关于焦点二。第一,第一轮承包到户时,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根据本生产队村民户数(17户,排除石某汉一户),将“级八那”“库求”林地分为17块,并编号为1-17号,一户一块。根据该承包规定,时某庆一户不可能分得2块“级八那”“库求”林地,而时某香也不可能没有承包到“级八那”“库求”林地,未登记在册,存在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第二,时某庆《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库求”16号林地四至界线清楚明晰,与其相邻“库求”15号石某户林地和“库求”17号石某龙林地的四至界线登记相互印证,系时某庆实际承包地。第三,时某庆《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级八那”四号地登记的四至界线有明显的人为涂改痕迹,且地块名称登记与石某洋“吉坝腊”4号地重合。结合相邻地块时某妹、时某林“吉巴腊”林地的四至界线分析,石某洋《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吉坝腊”4号地系正确登记,是“级八那”4号林地的实际承包人,时某庆不享有4号林地承包权,也不享有6号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第四,根据“级八那”6号林地的四至界线分析,时某林“级八那”7号林地右至界线应当为“级八那”6号林地,但时某林《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吉巴腊”林地(即“级八那”7号林地)却将“玉庆荒山”登记为左至界线,明显登记不符。所以关于“级八那”6号林地存在诸多错误登记的情形,而时某香虽然无6号林地的登记,但对6号林地有经营管理多年的事实,应享有6号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关于焦点三。林地征收款的分配问题,经市、州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土地征收款属于时某庆,但未对时某庆享有“级八那”林地经营管理权的确认。法院判决与政府对本案审理并不矛盾,政府对本案审理的是“级八那”6号林地权属确认,而市、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是该林地征收所产生收益归属。林地征收款归属以时某庆林地登记为前提,在没有撤销被申请林地登记前提下,无理由驳夺其享有征收其林地的征收款的权利。人民法院无权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对林地权属的确认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权,司法机关对行政确权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但不能代替行政权。因此,市、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并未对时玉庆享有6号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案件结果概述】

2019年8月15日吉首市人民政府作出吉政行决字【2019】1号《关于撤销时玉庆“级八那”四号林地登记的决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时某庆《林地、林木、荒山到户分块登记表》的“级八那”4号地(实为6号林地)登记。 二、变更申请人时某香享有“级八那”6号林地承包经营权,其四至界线为:上至岩山为界,下以路上坎为界,左以华林地为界,右以银妹地为界。与其相邻的时发林7号林地右边和时某妹5号林地的左边进行相应的变更为时某香林地。其面积应剔除已征收部分,其余的以实测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系土地权属登记错误问题,根据《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由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持原林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林权证或者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有关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

【案例评析】

本案在政府处理之前,关于“级八那”6号林地征收补偿款的问题,已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并经市、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时某庆持有“级八那”6号林地权属登记凭证为由,判决“级八那”6号林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时某庆所有。时某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多次败诉。后时某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成员时某个来到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提供的解决方案为:向政府申请“级八那”6号林地的更正登记,时某香想要合法持有“级八那”6号林地征收补偿款,则需要将“级八那”6号林地权属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该请求的有权管辖机关为吉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以需要启动非诉讼程序。 本案属于非诉讼维权的典型案例,时某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在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程序后,才得知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维权。法院审理的是“级八那”6号林地征收补偿款纠纷,因时某庆持有虚假的“级八那”6号林地权属登记凭证,法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故时某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多次败诉,该纠纷已陷入僵局,时某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诉讼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所以启动非诉讼维权程序后,时某香、矮寨镇矮寨社区四组原矮寨村某生产队要求将“级八那”6号林地予以变更登记,本案的纠纷已变更为林地权属纠纷,通过撤销时某庆“级八那”6号林地登记,变更时某香享有“级八那”6号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使时某香持有“级八那”6号林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变得合法化,以达到维权的最终目的。

【结语和建议】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诉讼维权之外,也会遇到非诉讼维权的情况,律师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要善于利用维权工具,多方面、全方位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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