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A区。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21日,赵某因患尿毒症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2月20日,赵某到A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在对赵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时,工作人员了解到,赵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母均早已退休,家庭条件一般,目前父母随弟弟定居在陕西省西安市。赵某的妻子在宁夏银川市定居,夫妻二人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已分居多年。工作人员联系到赵某的妻子孙某某,孙某某表示自己独自一人带着二人的儿子在银川生活,靠打工供养上高中的儿子,无力负担赵某的医疗费用,且与赵某早已无任何来往。赵某曾经是一名公职人员,不认真工作、不按时上班、自动辞职,辞职后从事个体,但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四处借钱又不主动偿还,已无亲属朋友愿意与其往来。患尿毒症后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不能再工作,没有了经济收入,为了治病和生活,赵某将住房变卖,目前无固定住所,身无分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 接收赵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矫正方案主要从赵某的思想认识入手,加强对赵某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遵纪守法的意识,通过日常管理和集中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犯罪行为性质,促使其加强自律,重树信心,并针对其实际问题和突出困难,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相关政策帮扶。由于赵某目前患有尿毒症、肝腹水等疾病,需要长期在医院进行肝腹水导出及透析治疗,但其无任何经济来源,更是无力承担定位手机及相关费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向司法局机关申请,及时解决了赵某无力购买定位手机的问题,为其购买了定位手机并开通。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电话或询问主治医生等方式和途径,实时掌握赵某的病情及生活情况。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赵某因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无任何经济收入,经济条件极度困难,司法所矫正小组积极与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协调沟通,为其办理了低保,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的情况 鉴于赵某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现状,司法局工作人员积极与街道办事处协商,通过街道办事处向A区民政局为赵某申请到了临时性救助款,一次性向其个人账户付款五千余元救助金,解决了其燃眉之急。司法所工作人员目前正在与街道办事处联系,争取为赵某申请大病救助,解决其长期看病难的问题。 (四)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2018年春节前夕,赵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其目前生活困难,已经没钱生活和继续治疗。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司法局,考虑到即将面临春节假期,赵某的情况又比较特殊,经过局务会研究,决定再次对赵某提供经济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后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协调,春节期间在招待所为赵某定了一间房子,并在招待所附近的餐馆为赵某订餐,解决了赵某春节期间的食宿问题。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不定期对其开展个别谈话、心理矫治,确保社区矫正效果,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的心理,引导其坚强乐观面对生活和病痛,积极配合治疗,勇于改过自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热心的关怀疏导和及时的帮扶教育,同时引导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赵某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赵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比较信任,生活中有什么困难及问题能主动及时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其的监管工作。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的理念在于以人为本,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需要因人而异,旨在充分彰显人性化管理效能,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还要了解其日常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因此,要将积极地人文关怀体现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需要注重一些细节问题,在充分尊重其人格与情感的前提下,要将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乐观处世的积极心态贯穿于矫正工作的始终。给予适当的帮扶和必要的人文关怀,有助于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认知、消除对抗心理、化解消极行为,从而使他们在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中形成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