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蒲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蒲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于 2019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至 2023年1月2日止 。2020年9月17日交付吉林省通化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3日,罪犯蒲某因右侧舌中部肿物伴破溃4个月,被送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治疗。3月9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做出罪犯蒲某病理诊断,显示该犯患有舌癌(鳞状细胞癌高-中分化)。监狱经请示主管领导,联系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告知病情。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认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所有检查项目,同意罪犯蒲某住院手术。3月11日,该犯自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被押解至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住院,做好术前准备,择期手术,并告知家属病情及需手术事项,家属同意手术并签订手术告知书。3月15日,罪犯蒲某行舌部部分切除术,病理诊断结果为:(舌)鳞状细胞癌(中分化),浸润深度为0.9cm,(颈淋巴结清扫)淋巴结可见肿瘤细胞(4/18),ck(+)。手术效果及恢复良好,该犯病情稳定,于3月23日解回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进行术后恢复治疗。 通化监狱医院根据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反馈的病情,委托该院进行病残鉴定。3月12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对罪犯蒲某的病情诊断为:舌癌、糖尿病、脂肪肝、高脂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痤疮。3月18日,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对该犯进行术后病理诊断,结果为:(舌)鳞状细胞癌(中分化),浸润深度为0.9cm。 3月26日,通化监狱医院三人鉴定小组经研究,认为罪犯蒲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蒲某的妻子,经过调查评估,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同时,监狱委托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4月9日,梨树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蒲某所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居住地居民影响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研究对罪犯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评议,认为罪犯蒲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建议罪犯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同意对罪犯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蒲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蒲某保外就医,建议对罪犯蒲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1年4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蒲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罪犯蒲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监狱管理经审核,认为罪犯蒲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2021年5月19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蒲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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