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5年8月9日出生, 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11日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30日调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8月30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9年4月22日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4年1月16日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6年8月25日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杨某某无意间发现左颌下区一包块,偶有疼痛及不适,用药后未见好转。2017年12月25日到抚顺市中心医院就诊,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左颌下肿物,建议手术治疗,当天住院治疗。2017年12月26日抚顺市中心医院对杨某某进行“左颌下深区肿物探查并切除术”,术中病理回报:左下颌恶性肿物,转移癌。2017年12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颌下淋巴结转移癌(低分化鳞状细胞癌)。 抚顺第一监狱医院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抚顺市中心医院对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抚顺市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杨某某为左颌下淋巴结转移癌(低分化鳞状细胞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将抚顺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及相关病治等材料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审查“该犯在医学条件上暂不具备服刑能力,建议将其保外治疗”。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3日,抚顺第一监狱医院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弟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履行保证人职责,负责罪犯杨某某的监督、医疗和生活费用,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杨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抚顺第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抚顺第一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征求意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13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对服刑人员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杨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4月23日,处务会研究认为,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改造表现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之规定,于2018年4月28日批准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将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4月28日抚顺第一监狱收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将罪犯杨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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