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键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哲键受理毕某某非法挪用资金一案,与毕某某口头协商代理费20万元。后通过另一委托代理律师韩某某以转账方式预先收取5万元,金哲键将此款既没有交到所里,也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金哲键没有具体参与此案,事后也没有及时退回有关费用。

【处理情况】

2017年1月25日,延边州司法局收到投诉人毕某某反映,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哲键受理其非法挪用资金一案,预先收取5万元,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且案件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环节金哲建律师均没有参与。案件结束后,金哲建没有退回相关费用。延边州司法局经调查查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有当事人投诉书、本机关收集的有关案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案件调查期间金哲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与投诉人积极协调,退回全部费用,其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情形。据此,延边州司法局对金哲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服务管理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附:延边州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司罚字[2017]第2号 被处罚人:金哲键,男,46岁,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24199910361722,现住:延吉市×街。 经调查核实,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哲键以办理投诉人毕某某非法挪用资金案的名义,收取部分费用。金哲键将此款既没有交到所里,也没有出具有效收费票据。审查起诉、案件审理阶段,因案情发生变化,金哲键没有具体参与此案,事后也没有及时退回有关费用。本机关调查有关问题期间,金哲键主动承认错误,并与当事人协商妥善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收集的有关案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金哲键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鉴于金哲键在本机关就其违法行为调查之始,能够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与投诉人协商妥善解决己收取的费用问题的情节,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金哲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金哲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司法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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