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6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6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6年2月23日,黄某到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教育工作。 经初始风险评估,司法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思想行为固执死板,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大。加之夫妻离异,独自一人生活,在广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缺乏亲属关爱和情感慰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司法所针对其犯罪类型、性格特征和特殊的家庭社会关系,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并与黄某深入交谈。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黄某多次谈话教育,黄某明显意识到自身存在的性格缺点,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其表示会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积极接受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6年2月至11月期间,黄某能够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当面汇报,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表现较好。其工作、生活及思想状态亦较为稳定。 2、2016年12月1日,司法所发现黄某未按规定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告和当面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黄某手机,均提示关机,给其发送短信亦没有回复。自此,脱离司法所监管。 司法所立即启动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查找程序,多次与社区居委工作人员上门查找,并于2016年12月21日在黄某居住地张贴《限期报到通知书》。为进一步获悉黄某下落,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黄某朋友麦某、黄某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均未果。 2016年12月26日,黄某主动致电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询问其去向及脱离监管原因。黄某表示其知道是自己的错,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直以来的教育和帮助,愿意接受司法所的批评和处理,并表示会于12月28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随即挂断了电话并将手机停机。 2016年12月28日,黄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走访其居住地,并在其居住地张贴《脱离监管法律后果告知书》。越秀区司法局亦致函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但均未能获悉黄某下落。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黄某日常监管教育记录、司法所及社区居委出具的查找情况报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通知书存根、短信联系截图、张贴限期报到通知书、脱离监管法律后果告知书的照片等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越秀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社区矫正工作科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2017年1月18日,越秀区司法局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越秀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越秀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及某某司法所了解了黄某的相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的情况 2017年1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黄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因黄某下落不明,越秀区司法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日就提请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对罪犯黄某采取追逃抓捕措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二十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追捕。2017年2月9日,黄某在深圳海关关口被深圳警方现场抓获,2月10日被深圳警方移交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当日,黄某被送交至越秀区看守所关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依据《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黄某社区矫正终止。越秀区司法局在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日函告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黄某社区矫正终止及提请公安机关实施追捕的相关事宜,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越秀区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的公告栏及广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远程教育学习平台,以黄某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无论工作、生活中遇到什么困难,必须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不得无视法律威严,做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

【小结】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不容儿戏,违反监管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黄某无视法律威严,随意践踏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强制收监服刑是其咎由自取。人民法院仅用不到一周的时间即裁定撤销黄某缓刑,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机构在撤销缓刑工作中的扎实功底,只有合法规范的程序、齐全过硬的证据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才更能够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在惩罚和矫治方面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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